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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是 会计法属于行政法规

时间:2023-12-16 20: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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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是 会计法属于行政法规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到底换没换我的原厂配件!”河南郑州,荣先生的路虎车坏了,汽修厂告诉他得换个新的打气泵。可换完刚两年,打气泵又坏了。而这次维修时,另一家汽修厂却告诉荣先生,你的打气泵根本没换!

两年前,荣先生的路虎车的打气泵坏了,汽修厂的修理工告诉他,没法修了,得直接换个新的,2800元。荣先生也爽快,二话不说就交了钱,新换了一个打气泵。

可前几天,荣先生的车又坏了。他把车送到另一家汽修厂维修。工人告诉他,还是打气泵的问题。荣先生无语,这打气泵刚换两年,怎么又坏了?

工人一听诧异道,不可能啊,你这打气泵和你车的出厂日期一样,都是12月,应该是原厂配件才对。这下换荣先生诧异了。

工人见荣先生不信,直接指着打气泵的出厂日期给他看,还真都是12月。荣先生立刻感觉自己当初上当了。

他立刻气愤地找到当初的修理厂店主,要讨个说法!谁知店主却斩钉截铁地表示,当初的打气泵肯定是换过的。至于为什么出厂日期会一样,他则解释,那是厂家发的货,自己也没仔细检查过日期,这应该是巧合。

对于店主的说辞,荣先生自是不信,自己修车的时间是,这换上一个的打气泵,相差5年,本来就不太可能,更何况还刚好都是12月!

于是荣先生要求店主拿出进货凭证。店主见荣先生不信,那是连连喊冤,还说这都过去两年了,进货凭证早就不知道放到哪里去了。

可荣先生却不信他这套。店主见荣先生死活不信,于是破罐子破摔地让荣先生去做鉴定。并且还表示,自己肯定是换过打气泵的,但是荣先生既然有疑虑,他愿意将那换打气泵的2800元退给荣先生。

既然换了配件,干嘛要这么爽快地退钱?荣先生才不信店主的鬼话,对于退钱的提议,一开始也不愿意接受。可随后双方经过协商,荣先生同意了退款的提议,也不再追究店主的责任了。(素材来源:小莉帮忙)

看到这则报道,网友们大部分也都认为,如果不是心虚,怎么会这么爽快答应退钱。还有不少网友支持荣先生去鉴定维 权,要求店主赔偿三倍金额,并且要把这样的店铺举报给工 商局。

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万一真的是凑巧呢?看店主这么诚恳,不像是说谎。

其实,在汽修行业和4S店,这样承诺换配件,却没有更换的事情经常发生,已经是业内不说破的秘密,有的是为了多收钱,有的则是和保险公司一起,实施骗保的目的。总的来说,都是在坑害消费者的利益。

这件事中,如果店主真的没有给荣先生更换打气泵,那么店主就涉嫌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店主在经营中涉嫌欺诈,如果荣先生举报到工 商局,店主则可能被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一旦证实店主没有更换打气泵,既存在欺诈行为,荣先生还可以要求店主赔偿2800元的三倍,8400元!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见类似事件,我们应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 民 法 院提起 诉 讼。

通常情况下,还是建议先与经营者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请求相关部门的介入或者仲裁,同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既工 商局投诉,最 后如果还无法达成和解,则可以向法 院提起 诉讼。

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如果遇见需要修车更换配件的情况,还是应该留个心眼,在商家更换后,自己再确认一遍。

而商家在经营中,也应该诚信经营,毕竟诚信才是经营的根本!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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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 - 头条百科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分别是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相应地该管理者的权限也可以由公司股东会自由决定,《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自主地将一部分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力赋予董事会。故《公司章程》规定有关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中“由董事会决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例外规定,并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凡12月31日(含)前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抽空一定要公示下。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3种情况】

1、该行为没有违国家规定。

(国家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除此之外,像地方性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如果违反了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2、违反了国家规定,但是规定中没有将此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

3、上述两种情况都符合,但是属于国家规定中行为方式的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时需要进一步结合其他有关的刑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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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 - 头条百科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有权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费是接房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人员工资、材料费、机械(设施设备)耗损费、管理费(主管级以上人员工资、办公用品费)、利润、规费(人员五险一金)、税费计算出来的,要报属地(区)县住建局、物价局审核通过执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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