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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保险金的会计分录 付款给保险公司会计分录

时间:2023-06-28 09: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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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保险金的会计分录 付款给保险公司会计分录

【台海说法:自杀?意外?赔不?赔!】

7月,某公司为其员工周某向某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该保险的理赔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间为7月至7月。1月,周某因意外去世。

周某父母与丈夫认为该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作为承保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向三原告共同支付理赔80万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经过综合评估,该保险公司认为周某长期遭受病痛折磨,存在自杀风险,故按照保险条款拒赔。

该保险支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在被告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成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周某在保险期间因高坠死亡,有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限定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且以其所能提供为限,原告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其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周某因高坠致死,即证实被保险人发生了遭受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在原告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对其拒赔的理由举证证明。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周某的死亡属于自杀,并提供《公估报告》、周某生前就诊记录等证据,但不足以证实周某高坠死亡属于自杀身亡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人具有趋利避害、求生的本能,即使周某生前身患疾病也不能因此推断其会选择自杀终结生命,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其是自杀,应该认定是意外事件,被告某保险公司推定周某是自杀,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和正常的逻辑。综上,法院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某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周某高坠死亡系意外身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理赔范围,被告某保险支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保险人指定保险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周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本案三原告,本案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80万元,故某保险支公司应支付三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80万元。因某保险支公司系某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本案的保险理赔责任由某保险支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对该项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支公司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80万元,某保险公司对其支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李珊

法律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受害人坠亡原因存在争议时,在举证责任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受害方亲属提供的证据达到了待证事实的程度,能够基本排除受害人系他杀或自杀的情形下,如保险公司不能举证推翻受害方亲属的举证,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属于意外身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受害人亲属履行支付保险金的理赔义务。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江南法院新闻眼

保险术语名词解释: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钱。

7、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

8、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9、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0、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11、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12、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13、趸缴: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所有保费一次性缴清。

14、年交:也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每年交一次。

15、现金价值:是指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所以前期现金价值很低。

16、保险期间:根据寿险合同,寿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的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各个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期间,如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间仅为一个航程,如果是终身寿险,保险期间则指被保险人的有生之年。

17、缴费期:又称供款期,即在寿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期间,按缴费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次性缴旨(趸缴),年缴等不同方式。

18、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

19、承保:指寿险公司接受保户的投保并签发保险单的行为。

20、核保:指寿险公司对保险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

21、展期保险: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展期保险。即不变更原死亡保险金额,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交纳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到某一时间。

22、特约:又称特别约定,为了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

九、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目的的保障性。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最佳经济补偿手段。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安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把由于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带来的风险(或者不幸)转嫁出去或者限制在最小限度,而保险则迎合了这种需要。通过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希望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对保险人来说,则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积累保险基金,保障投保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生产或生活上的安定。

(2)保险合同客体的独特性。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合同的客体,无外乎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如买卖合同中双方所买卖的物。而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在前一类合同中,其客体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后一类合同中,其客体则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如死亡保险是以认得生命为合同标的的,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收益人可以领取保险金;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尚生存,保险合同即终止。

(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一般合同都充分体现了等价的原则。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要付给相应的代价。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赔偿的经济损失相比是微乎其微的,因而保险合同是对价悬殊的合同。

(4)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在一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负义务,任何一方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前,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者除外)。只有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定立合同的目的。但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即负有按约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则不一定在每一个保险合同中都须履行(人身保险中有例外)。

中华联合保险(车险)公司,法院终审判决已经大半年了,我垫付的3万块钱你们到底好久支付给我?

十八、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

签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缴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一般按保

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也有的是按规定的金额收取保险费,例如承保公众责任险,有时不按费率计算,而收取一笔固定的数额作为保险费。保险费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分年、分季、分月收取。

十九、保险费率(Premium Rate)

指每一保险金额所应支付的对价比率,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人寿保险则按每个人的年龄及保险期限的平均比率计算。保险费率一般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构成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保险金额与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人寿保险中,则是根据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来确定的。保险赔偿基金就是保险人以纯保险费率计算收取保险费而形成的。

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间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之间的比率。

人寿保险存在意义

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险,我们叫做人身危险。

从整个社会来看,总会有一些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会有一些人患病,各种危险随时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所以我们必须采用一种对付人身危险的方法,即对发生人身危险的人及其家

人寿保险投保流程图

庭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方法。它的特点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对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 以便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编制家庭理财计划,为您和您的家庭构筑心理的防线,构造爱的世界,创造美好未来。

人寿保险是为千家万户送温暖的高尚事业,人寿保险作为一种兼有保险、储蓄双重功能的投资手段,越来越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和钟爱。人寿保 险可以为人们解决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各类风险的保障问题,人们可在年轻时为年老做准备,今天为明天做准备,上一代人为下一代人做准备。这样,当发生意外时,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年老时可得到养老金,有病住院可得到经济保障。

人寿保险,很可能是一个骗局

星月坊主

保险公司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中,被切给保险公司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运营成本和公司利润的部分太多了。听说有的人寿保险,交了以后才刚刚回本,也就是说这十年交的钱投资回报仅仅够养活保险公司,投保人一毛钱也没赚到。第一年如果反悔要退保,只能拿到保费的55%左右,将近一半是人家的成本利润。也难怪理赔难,钱就是从理赔里面抠出来的。这也是保险公司口碑差的原因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代为支付。//@dfhxggcgg:

袁满满老师

买了失业险正常离职怎么领失业金?领了失业金还可以交社保吗?

02:08

国家财政。即便是交保险的,也是由国家财政贴补支付。[祈祷][祈祷]//@天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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