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300字范文 > 漳州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 漳州银行信用贷款

漳州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 漳州银行信用贷款

时间:2024-05-31 17:39:12

相关推荐

漳州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 漳州银行信用贷款

漳州的房子炒不得,目前库存量全福建省最大,比福州,厦门等大城市的库存都大。早就五年前房价就1.3万一平,现在房价反而变成1.2万一平,别看跌幅不是很多,但是仔细一算就是知道,亏了不少钱。首先装修款10来万搭进去了,然后5年的利息,你们知道多少吗?特别是等额本息还款的,每年3万的利息妥妥,五年就15万了,还有每平米亏一千元,100平方的房子就亏10万块钱。

综上所得,预计亏35万+。5年亏35万,所以你们说漳州的房子能买吗?

年前九千多买漳州港

入坑了吗?​

我老家的人。卖掉了老家的一套房子。手上有个八九十万。夫妻俩都是开店的。赚的是辛苦钱。钱放在口袋里怕会用掉。当心别人惦记他那点钱。会向他借,怕借出去拿不回来。又没有别的投资途径。就想买个房子放在那边。偶尔可以住一下。年轻的时候有在厦门待过。对这边的环境,人文很认可​。可是他没有厦门的购房资格。又不想贷款。觉得房贷利息高,压力大。所以想在厦门周边,离厦门近的地方买房。

他自己思考了很久。两个方向。一个是角美,另外一个是漳州港。

先去角美看了一下。那边好一点的楼盘一平方要一万伍六。因为他不想贷款。感觉好贵,买不起。

第二站去看漳州港。​开车去看了五六个楼盘。被漳州港的景色迷住了。最后选了一个XX 国际,听业务员一通介绍。恨不得当晚就交定金。第二天回老家了。估计这个业务员也是看出他的意向很强,一两个回合的交锋价格就敲订了。一平方将近1万。毛坯房,全款。

你们说。这算是入坑了吗?

福建漳州,女子向丈夫索要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一共50000元,丈夫不给,女子想不开,站在楼上要跳楼,村委知道这件事后,害怕女子有生命危险,由村委出了50000块钱给女子,冷静下来后,村委向夫妻二人索要这50000块钱,结果两个人都耍起了无赖,村委将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

洪女士和郑先生结婚多年,洪女士留在村子里务农,以及照看女儿,郑先生则是在外打工赚钱。8月31号,还有一天就要开学了,女儿在上大学,开学要交学费,还有自己和女儿的生活费也都是需要用到钱。

于是联系郑先生索要50000块钱,郑先生觉得有点多,不愿意出,也没留商量的余地,拒绝后直接挂断了电话,并且关了机,联系不上了。

而洪女士没要到钱,一激动就上到三楼的露台上,站在边缘准备跳楼,被邻居给发现了,邻居赶快报了警,联系了村主任,镇政府、派出所、村委都赶到楼下相劝。

不管各方怎么劝,洪女士都是坚持郑先生不转这50000块钱,她就从这儿跳下去。村委给郑先生打电话又是关机,没人能联系的上,于是几方领导一商议,决定村委先把这笔钱给垫出来。

最后村书记拿了15000元,主任拿了35000元,把钱交给了洪女士的哥哥。洪女士见拿到了钱,也就不打算跳楼,从楼上下来了,这跳楼的事儿也算是告一段落。

事后,村书记和村主任垫的钱也都由村委的账户还了回去,毕竟两个人的钱都是私人财产,办的是公事儿,只是情急之下先垫出来。

钱村委是出了,但是村委认为这钱就是当时劝阻洪女士避免跳楼的支出,现在事情解决了,应该由洪女士夫妻二人把钱还给村委,便向洪女士和郑先生索要,但是两个人给的答复是。

郑先生认为:这钱是村委给洪女士的,应该找洪女士要,跟自己没关系。

洪女士认为:这钱是村委自愿给她的,又不是她借的,凭什么要还?

各个部门也都来进行过调解,但是不管怎么说,夫妻二人都是这么一个态度,最终村委将这件事儿起诉到了法院,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由法院评判,改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村委由村主任出庭,诉求是:要求郑先生和洪女士共同返还村委垫付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郑先生和洪女士承担。

村主任当庭陈述了事实,理由是:村委会为化解郑先生、洪女士的家庭矛盾及防治事态扩大,向洪女士先行垫付50000元,依法有权要求予以返还。据此,为维护村委会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村委会的诉求。

村委要求洪女士和郑先生返还50000元的依据是,《民法典》无因管理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郑先生不这么认为,郑先生辩称:1、本案并非无因管理;2、本案即使是无因管理,村委也是对洪女士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无因管理,利益是洪女士;3、村委对洪女士无因管理,洪女士取得的任何财产都与他无关。

他认为,哪怕与他有关,应当追加洪女士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被告,因为他们也有义务来管理洪丽坚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而洪女士辩称:1、本案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村委会给他的50000元是赠予。村委会给村主任和书记转账记录款用途表明为“维稳经费”,意味着村委明知该款的用途,自愿给付,属于赠予。

2、村委支出的50000元已经得到镇政府的财政拨款,以“维稳经费”的项目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在这件事中已经不存在损失,村委要求她坚决返还,意味着村委会再次事件中获利50000元,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

3、即便本案属于无因管理,50000元系郑先生不履行抚养婚生女的义务,村委会代郑先生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该债务属于郑先生的个人债务,村委会主张返还,也应该是向郑先生主张,而不是向她主张。

这件事儿的争议焦点就是:1、郑先生和洪女士主张这50000元是“维稳经费”,村委有没有权利主张返还;2、如果村委会的主张成立,债务是否属于郑先生和洪女士共同负担?

村委会、郑先生和洪女士,都提交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认为:1、“维稳经费”是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费用,对象是不特定的对象,不是拨付给洪女士的专项资金,洪女士以跳楼想必要求婚生女的生活费的行为、郑先生未对家庭成员尽到抚养义务的行为,显然不值得提倡,由此得到的受益不受法律保护,村委会有权主张要求返还。

2、本案引发的缘由是洪女士为了婚生女的学费、生活费,且该事件发生时郑先生与洪女士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对郑先生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案中村委会在联系不上郑先生的紧急情况下,替郑先生支付50000元款项给洪女士,受益人为郑先生,并非洪女士;村委会要求郑先生返还由此支出的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郑先生十日内向村委会返还50000元及利息。#漳州头条#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