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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税收信用贷款 厦门国际银行税享贷利率

时间:2018-11-06 18: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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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税收信用贷款 厦门国际银行税享贷利率

泉州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泉州#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泉州市运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泉州市运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公司因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7万多元)至1400多万元(税额250多万元)不等,例如:泉州市运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4份,金额148.14万元,税额25.18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2份,金额1491.25万元,税额253.5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公司中,部分公司虚开税额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不多,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晋检诉刑不诉〔〕54号)

1.3.简要案情:吴某甲伙同他人,以A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B集团虚开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价税总额人民币1341003元,税额人民币194846.5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六部刑不诉〔〕5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通过他人联系,让他人为其虚开34份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765525.15元,总税额共计人民币470139.35元,价税共计3235664.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全额补缴抵扣的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结果,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A(南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闽0583刑初230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南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款共计1478566.5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单位已缴清所逃避的税款及缴纳全部滞纳金,且已预交罚金,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可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松明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南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泉州头条#

厦门116家公司虚开专票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厦门#

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厦门祥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123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12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走逃(失联)的情形,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其中,1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6家公司走逃(失联)。

116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金额从30多万元(税额2万多元)至2亿多元(税额3000多万元)不等,被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例如:厦门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03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14份,金额9.94万元,税额3420.3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28号)

1.3.简要案情:孙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票面金额1361428.11元,税额231442.79元,价税合计1592870.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相应税款,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16号)

2.3.简要案情:A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通过他人,让深圳市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538461.6元,税额合计261538.4元,价税合计1800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一部刑不诉〔〕Z33号)

3.3.简要案情:厦门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郑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让厦门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754871.82元,税额合计298328.18元,价税合计20532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卓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海检刑不诉〔〕30号)

4.3.简要案情:卓某某通过王某某,让杭州B公司为厦门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77008.8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补缴税款、缴清罚款、滞纳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厦门头条#

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公告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129号

福州果申**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32T8NL2F)

我局于5月10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涉及给厦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税务局开具的《走逃(失联)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经检查,你公司6月至3月期间对外开具13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厦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1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2130,金额合计11841943.21元,税额合计1539452.39元,价税合计13381395.6元);向厦门*商贸有限公司的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4130,金额合计884380.5元,税额合计114969.5元,价税合计999350元)为无货对外虚开。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第一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7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6月至3月期间对外开具13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厦门欣绿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1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厦门鑫辉商贸有限公司的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无货对外虚开。

(二)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730号)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30号)第三点第(二)项规定:“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后续管理,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对接。在涉嫌犯罪移送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认真对照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审视已作的决定;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故对你公司暂不做处罚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26号)第二条规定,你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达立案标准,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

7月25日

泉州13家公司虚开发票被追缴税款,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泉州#

8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泉州市共计有13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50多万元(税额9万多元),金额最高的为6000多万元(税额800多万元)。例如:泉州市汇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在01月01日至0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19份,金额2106.19万元,税额273.81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2份,金额6326.68万元,税额854.8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01.19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应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对于已经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或检察院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例如:

1.1.案例一: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阳检公诉刑不诉〔〕105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为人民币32038元。根据8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26号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虚开增值税税款的数额达不到构罪标准。因此,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数额不大,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泉鲤检二部刑不诉〔〕52号)

2.3.简要案情:郑某某为泉州A包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介绍,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合计250640.9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晋检诉刑不诉〔〕54号)

3.3.简要案情:吴某甲伙同他人,以A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B集团虚开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价税总额人民币1341003元,税额人民币194846.5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4.1.案例四: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六部刑不诉〔〕5号)

4.3.简要案情:黄某某通过他人联系,让他人为其虚开34份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765525.15元,总税额共计人民币470139.35元,价税共计3235664.5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全额补缴抵扣的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泉州A有限公司、黄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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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度拟录用公务员毕业院校名单

厦门市税务局共录用38人,毕业院校真是五花八门。有人大、厦大、南开、中大、福大等双一流高校,也有福建工程学院、福建警察学院、中国刑警学院等二本院校,不可思议的是竟然有一名同学来民办三本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也有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利兹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等洋校的硕士研究生,这些都是有钱人家孩子读的大学啊。

我有一问题不解,中国刑警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等警校毕业生,为什么不去公检法或纪委监委或律所等单位,专业不是更对口么?还有这些单位工资福利和社会地位明显高于税务局啊!

厦门市税务局是正经的公务员单位,铁饭碗哪,收入由工资、绩效、年终奖、五险一金、取暖费等构成,我认识一位厦门国税的朋友,年薪有20万多,很有优势的。

有网友说,这3名来自境外洋校的硕士,可能都是水硕,就是在国内读本科(很多读的是二本或者三本),然后到境外高校读1年,就能取得硕士学位,代价是花费40万左右。是否属实呢?

其实,不管你是985,还是211,还是二本,以及三本,也不管你是洋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成绩好只是一个方面,考编时,你得综合实力强才能顺利上岸和入编的,综合实力才是关键和核心。

输在起跑线上不可怕,最可怕的是输在最后就业环节才可怕啊!辛辛苦苦寒窗苦读,上个一般大学或冷门专业,最后竟然找不到像样的工作,才让人憋屈和郁闷!

以上数据来源于官方网站公示,仅供参考。

厦门9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厦门#

第三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9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2家公司中,虚开金额从9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至15亿多元(税额2亿多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7家。分别是:

1.厦门锭某实业有限公司,在01月至06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7份,金额154167.00万元,税额22774.19万元。

2.通某(厦门)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在01月至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3份,金额147299.31万元,税额21654.86万元。

3.福建闽某石化有限公司,在01月至06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9份,金额53345.49万元,税额8235.32万元。

4.凌某某诚(厦门)石化有限公司,在01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576份,金额34750.53万元,税额5907.59万元。

5.中某某(厦门)石化有限公司,在01月至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70份,金额35451.72万元,税额6026.79万元。

6.厦门同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01月至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2份,金额19034.52万元,税额3235.87万元。

7.厦门亿某塑胶有限公司,在01月至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9份,金额10068.62万元,税额1711.66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税额超过10万元的,将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但对于虚开税额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舒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17号)

1.3.简要案情:舒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合计1538461.6元,税额合计261538.4元,价税合计180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舒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付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闽0211刑初92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477991.57元,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是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4756.17元,是单位犯罪;被告人付某某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可认定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付某某均认罪认罚,对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付某某依法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服装(厦门)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厦门B服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厦门头条#

厦门188家公司因虚开专票被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厦门#

第4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18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88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为16万多元(税额2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2亿多元(税额3400多万元)。例如:厦门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03月至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14份,金额9.94万元,税额3420.3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因此,上述公司中,虚开税额或者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对于虚开税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虚开税额不大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28号)

1.3.简要案情:孙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票面金额1361428.11元,税额231442.79元,价税合计1592870.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相应税款,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一部刑不诉〔〕Z32号)

2.3.简要案情:郑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金额合计1754871.82元,税额合计298328.18元,价税合计20532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闽0211刑初130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327570.74元,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经为被告单位A公司预补缴了税款1327570.74元,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闽0212刑初21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A皮件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1591951.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单位犯罪;被告人林某某系被告单位厦门A皮件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被告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被告单位亦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代被告单位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皮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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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融资相关业务产生的顾问费,并不是直接支付给贷款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议贵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信息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上线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人办税体验,优化纳税服务,厦门市税务局自即日起在电子税务局上线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实现线上申请+自助缴税+自助出票+自动推送的业务模式。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求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自然人可访问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站(网址:网页链接)或下载厦门税务手机APP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首次登录电子税务局需注册自然人账号,完成实人认证后即可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体操作详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操作手册V2.0,操作手册访问下列下载地址,选择办税中心查找或录入关键字查找后点击下载。(下载地址:网页链接)

三、自然人取得代开的电子普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到申请时选择代开的区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并提交购买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9月13日

【事关海南!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要公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6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自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详情→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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