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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追诉年限 贷款追诉期限与追诉时效

时间:2019-09-01 1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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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追诉年限 贷款追诉期限与追诉时效

南医大奸杀女学生林某的恶魔麻某刚被执行死刑。这个案件在刑事追诉期限上有典型意义,是超过最长追诉期限,经最高检核准后启动追诉程序的案件,实践中很少见。#南医大女生遭奸杀案凶手被执行死刑#

【律师视角】

1.刑事追诉期限,是指一个犯罪行为,经过法定期限没有被发现就不再追究。我国《刑法》规定了刑追诉期限,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公开报道显示,这个案件发生于1992年,麻某被抓获时是,距离案发28年,已经超过的最长追诉期限。如果要继续追究,“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形,从公开报道来看,经江苏当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检,5月8日,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认为,本案虽然经过了,但麻某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诉。

2.刑事追诉期限不是挡箭牌。有些人误以为,既然法律规定过了刑事追诉期限不再追究,那以后犯罪了躲起来,过来追诉时效,是不是就平安无事了?如果是这样,岂不是放纵坏人吗?

其实,这是对刑事追诉期限的片面理解。除了像本案这样对极其严重的犯罪可以启动最高检核准程序追诉外,我国法律还对追诉期限作了以下规定:

①在司法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③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终有报,苍天饶过谁?#麻继钢被执行死刑# #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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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诉期限规定:(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小北京99126051:刑事案件没有期限。[机智]//@和尚用飘柔:29年过了申诉期了吧

新华社新华社官方账号

【#民警在嫌疑人母亲面前撒了个慌#】#嫌犯潜逃29年后成千万富翁# 近日,湖北襄阳,民警在抓捕一潜逃29年的嫌疑人时,发现其母亲和孩子都在家,便用善意的谎言将嫌疑人带走。据了解,该嫌疑人年轻时因冲动将人刺死,现如今已成千万资产的老板。目前嫌疑人已被抓捕归案。(都市频道)

00:15

信用卡借给别人用,可以要求对方还钱吗?

普法时间:

1.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一般是不让转让的,但实践中,会有些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办可后给别人用,比如:作为出借方借款。

2.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还款吗?

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不同:

1)一种是认为,信用卡实际办理人若没有受到银行的追诉(未偿还任何借款及利息),则实际办卡人不能要求借卡人偿还,因为实际办理人并未遭受损失,只有其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向借卡人要求还款;

2)一种是认为,信用卡实际办理人有权要求借卡人偿还,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一方仅能向合同的对方主张权利。

3.笔者认为,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银行知道实际持卡人(借卡人)的存在,则银行作为出借人只可请求实际借款人(实际持卡人)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否知晓,不排除银行为了自己的债权进行不同的说法,这种做法也是有风险的),则实际办理卡人无责任;如果银行不知道实际持卡人(借卡人)的存在,则其仅会向实际办理卡的人主张权利,那么,实际办理卡的人会遭受损失,可以向实际持卡人(借卡人)主张还款责任。

另外,如果实际办理人与实际持卡人之间有签订借款协议(有利息、还款期限的约定),实际办理人亦在向银行每期按期还款,此种情形下,若主张实际持卡人(借卡人)还款,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有损失且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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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没有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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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男子杀人后隐姓埋名逃亡31年,遇疫情防控被“检”出

01:14

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 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 不满5年 有期徒刑的, 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 5年以上不满 有期徒刑的, 经过 ;(三)法定最高刑为 以上 有期徒刑的, 经过 ;(四)法定最高刑为 无期 徒刑、 死刑 的, 经过 。如果 以后 认为 必须追诉 的,须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案件经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是源于《刑法》的规定,虽然《刑诉法》第16条规定了犯罪经过诉讼时效后的处理,但其只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这是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而非独立价值

本案开始路就走错了。根据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又根据79年刑法第76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如果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的犯罪行为是88年发生的,因此本案开始就应该采取申请逐级或者直接向最高检要求核准继续追诉的方式解决。现在向前走已经不能回头,有难度了,但法律规定的很清楚,还是可以搏一下的。[碰拳][碰拳][碰拳]

澎湃新闻澎湃新闻官方账号

儿子被拐32年,亲生父母欲追责“养母”,最高检维持不批捕决定

劳荣枝极有可能无罪释放。因为已经过了追诉期限和追溯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得不到就毁掉!”四川宜宾,1994年,22岁的李某某与21岁的女子喻某某谈对象,一开始双方都比较满意,两家便按照农村习俗进行了订婚仪式。

但是不久,喻某某不知道什么原因要求退婚,李某某不同意,两人多次发生争吵。而后一心想结婚的李某某认为,喻某某是在外有了对象,给他戴了绿帽子才会如此!

最后一次见面,李某某提前准备好刀具,因喻某某依然坚持分手,两人再次激烈争吵,他恼羞成怒,按照计划将喻某某推倒在水田里,用刀捅刺其头部、胸部等部位,造成喻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12月6日,李某某在湖北浠水县境内被警方发现并抓获。据了解,被害人母亲承受不住打击已经去世,其他家属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说法】

1、人在做,天在看!到底是因爱生恨,还是无知无畏?正义只会迟到,而永远不会缺席!李某某28年的躲藏生活结束了,等待他的必将是长久的牢狱之灾!

2、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主要有两个因素,一个是导致可他人死亡的结果,另一个是主观上具备杀人的动机和心态。

具体到本案,喻某某当场死亡,发生了死亡的结婚,从作案动机来看,李某某以“得不到就毁掉”的目的实施犯罪,具有杀人的故意,另从事先准备杀人工具,对喻某谋多处连砍数刀来看,其主观上就是强烈追求喻某某死亡的心态,依法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充足的理由。

3、李某某涉嫌的犯罪没有过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就是犯罪后不受刑法追究的情况。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具体到本案,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诉讼时效为的情况,案件已经过去28年,依然能够追诉吗?

当然可以,既然当时已经立案并查明犯罪者,只是因为犯罪者逃跑了,就不予追究,那不是鼓励犯罪者逃跑吗?刑法第88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延长堵住了这一漏洞。

《刑法》第88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具体到本案,28年前,公安机关当时已经对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李某某逃跑了,其涉嫌的犯罪必须予以追究。

4、有网友说,李某某会被判处死刑吗?

根据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具体到本案,本案确实是因婚恋引发,如果李某某能积极赔偿喻某某家属,获得他们的谅解,那么本案李某某还是可以不判处死刑的。可以说,赔偿和谅解对李某某的生死非常重要。

而一旦达不成赔偿,喻某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的判决赔偿也不太多,虽然法律规定的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丧葬费等费用,但是对于当场死亡的,可能只有丧葬费一项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也就是几万快钱。

5、本案告诉我们,冲动是魔鬼,一定要控制自己的邪恶想法,得不到就毁掉的人有很多,大部分都在监狱服刑,希望各位合理合法解决婚恋问题。

法律不复杂,人性更可怕!留言参与讨论,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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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即使再怎么困难,我们从没有放弃追逃……”,浙江温州, 清市追逃办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成功追回潜逃25年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陈某(化名)。

据悉,陈某案发前系建行某储蓄所代办员,因涉嫌贪污罪于1997年4月14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过在此之后,陈某想尽办法潜逃在外。

并且,通报指出,陈某潜逃后,通过整容、洗白身份、迂回逃窜等方式长期躲避追逃。

(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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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律普法]

俗话说得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嫌疑人陈某作案之后,想尽办法潜逃20多年,最终还是被追逃回国,这则案例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无论腐败分子逃亡时间多长,藏匿地点多深,高悬的追逃利剑都不会放过。

正如很多网友所说的,金钱就如同柄双刃剑,可以给我们带来无尽的欢乐,也可能引诱我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邪路!其实,对于嫌疑人陈某来说,如果当初没贪那么点钱,这些年赚都比这贪的多

第一,本案中,由于嫌疑人陈某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想尽办法潜逃在外的,不再受刑事案件追诉时效限制。

其实,所谓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罚对犯罪追诉的有效期,简单的来讲,某个人违法犯罪之后,超出法律规定时效而没有被追诉的,将不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来讲,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跟有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关:比如说,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有期徒刑的经过;法定最高刑为以上不满有期徒刑的经过;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如果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在本案中,由于嫌疑人陈某涉嫌的是贪污犯罪,但根据贪污的金额来决定实际量刑,有可能判处左右的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之下,本案的刑事追诉时效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本案中,由于嫌疑人陈某因涉嫌贪污罪于1997年4月14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时司法机关已经进行立案侦查,在这种情况之下,陈某选择潜逃将不再受这里的时效的限制。

换句话说,即对于陈某而言,即使再怎么潜逃,、甚至50年,只要回到我国国内,同样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第二,对于嫌疑人陈某来说,由于涉嫌贪污犯罪,将根据其涉案金额来决定其量刑。

实际上,贪污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行为,无论贪污数额的大小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可以看出,贪污犯罪是典型的数额犯罪,将根据其贪污的金额来决定具体量刑情节。

并且,为鼓励犯罪分子积极主动坦白、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刑法同时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甚至在特殊情况之下,可以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本案中对于嫌疑人陈某来说,想要获得从宽处罚,就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且积极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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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25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陈伊乐被抓捕归案,曾通过整容躲避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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