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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信用贷款需要购房合同吗 信用贷款为什么需要购房合同

时间:2022-01-18 1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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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信用贷款需要购房合同吗 信用贷款为什么需要购房合同

“猫超被拉黑,500多元余额不退还?”近日,多名消费者反映自己被购物平台限制交易,俗称“被拉黑”。而自己真金白银充值的猫超卡,平台也不予退还。等待消费者的只能是卡片过期。

临近春节,孙女士再三挑选,准备从猫超为家人采购年货,原因是该平台有充值赠金、购物返卡、VIP折扣等一系列优惠活动。

为了方便购物,孙女士通过银行渠道,向自己的猫超账户充值绑定了700元。一开始,孙女士购买了100多块钱的日用品,并未受到任何阻碍。但接下来的年货采购,让孙女士大为恼火。

孙女士拿出当年考数学的劲头,忙活一上午,选出一大堆商品。但不知是优惠券使用过多,还是凑单金额太低。最后结算时,系统弹出一句话:“同一时间下单人数过多,建议稍后再试”。

起初,孙女士以为活动太火爆,导致系统繁忙。但过了好几天,哪怕孙女士从凌晨下单,都会被系统提示这句话。试了几次,孙女士终于意识到,自己被平台拉黑了!

孙女士不服,一切购买都遵从平台规则,难道数学太好是自己的错?

孙女士立刻要求平台解除拉黑,可客服却说:交易存在风险,此账户有异常,用户无法在平台下单。

孙女士很不理解,自己领取的是平台发放的优惠券,购买的是平台自营商品,使用的是真金白银充值的猫超卡,遵从的是平台活动规则。最后平台以保密为理由,拒绝告知拉黑原因,实在让人生气。

由于账户不能解除拉黑,孙女士只得退而求其次,要求平台退还猫超卡余额。但孙女士万万没想到,客服来了这么一句:不是通过猫超渠道充值的不给退。

想到自己的充值卡,是通过银行渠道购买绑定的,现在因为渠道问题难以退还剩下的500多元余额,孙女士就一阵阵心寒,直言真金白银买的猫超卡打了水漂。

【刘律师Lawyer】

拒消费者于大门之外,我想平台肯定有自己的一套逻辑。但这种逻辑搞得神神秘秘,确实很难向消费者交代。

一、平台可以拉黑消费者吗?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首先,消费者在平台注册账号,并充值猫超卡进行购物,已与平台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双方均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那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呢?

根据《猫超卡使用规则》第5章第4条第4款的规定,用户非法获利或者曾经存在、出现或经合理怀疑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超市将取消用户资格,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只要消费者违反了合同义务,就会被超市拉黑。虽然看上去拉黑没什么毛病,但超市作为合同制定者,有相应规则的解释权。

比如什么叫非法获利,什么叫不诚实守信等,超市理应向消费者解释清楚被拉黑的具体原因,这样才能避免争议。

《电子商务法》第3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超市作为经营者,理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相应政策并告知消费者。但超市仅仅罗列了违约情况,并以自身监控风险与保密为由,拒绝向消费者进行具体解释,实在有违上述三大原则。

因此,拉黑行为存在不妥之处,至少要告知消费者为何违约,或者给消费者一个辩解的机会。

二、超市卡会过期吗?

莫名其妙地被平台拉黑,然后超市卡过期失效,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如果余额可以退还,消费者至少不会有损失。但现在平台既不让孙女士消费,又不让其退卡,这种行为实在震撼。

首先明确一点,该卡被孙女士实名绑定,理应属于记名卡。但《猫超卡使用规则》规定,本金自激活之日起3年有效,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

这就很有意思了,一方面超市说用户绑卡才能使用,另一方面说用户绑卡不属于记名行为,这简直是逻辑鬼才。

当然,为何超市前言不搭后语,原因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如果写成不记名卡,3年后余额就清零了,这种好处不言而喻。

但孙女士进行了实名绑定,充值卡应属于记名卡,不存在过期问题。

三、孙女士可以退卡吗?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同时,《猫超卡使用规则》规定,用户被限制使用的,如账户内仍有余额,本金部分可联系客服申请退回。

超市以充值渠道为由拒绝退款,不仅违反了上述管理规定,也不符合对被拉黑消费者的无理由退款承诺。因此,孙女士可以要求超市退款。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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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现在保交楼变的这么难呢,本来就是应该要交楼的,这个也是购房合同写明的,难道合同是废纸吗,那么这个社会谈何信誉呢

邯郸魏县花香水岸楼盘没有诚信迟迟不予交房!

初交首付款,11月份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1月份开始还贷款,已还贷1年半,供应商承诺是12月31日竣工交房但未交,又承诺4月底交房,楼盘从楼盘外观察,外墙面未完成、地面未硬化、窗户未安装,销售人员又说预计9月底交,迟迟不能交房还有没有信誉?

现在观察工地内工人寥寥无几,基本没有进度,别的楼盘近1年进度飞快,比较困惑。已还贷款1年半,近期发现,按照合同编号在网上查不到网签合同,希望有关部门协助确认是否正常!

魏县相关单位经了解,花香水岸位于龙乡南大街,由魏县陆星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接到该业主反映问题后,工作人员通过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查询,该房屋已于11月19日完成网签,关于什么时候交房?没有明确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征收人单方将《成本价购房合同》中已经约定的“成本单价3500元/平方米”调整为“4500元/平方米”是否合法问题。鉴于《成本价购房合同》约定的“成本单价3500元/平方米”是确定的、最终的成本单价,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双方达成的合同约定。在没有约定再审申请人具有变更合同权利时,其不得单方将《成本价购房合同》中已经约定的“成本单价3500元/平方米”调整为“4500元/平方米”。这也是《成本价购房合同》第九条约定内容的体现。当然,由于行政协议的“两面属性”,其既采用了合同的方式,又保留了行政行为的属性。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与协议相对人平等协商订立协议,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另一方面,“协商订立”不代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特定情形下,法律也允许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意即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不必经过双方的意思合致。具体到本案,在《成本价购房合同》未对再审申请人单方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内容作出约定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单方作出《回迁安置方案》,将合同约定的“成本单价3500元/平方米”调整为“4500元/平方米”,就是其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表现,但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不得随意行使,否则即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行政诉讼法将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法律对行政机关如何行使行政优益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既然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中也使用了“违法变更、解除”的表述,那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审查就是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就要具备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存在其他法定事由的前提条件,具备事实根据,履行正当程序,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具体到本案,再审申请人通过《回迁安置方案》将成本单价“3500元/平方米”变更为“4500元/平方米”,也需要具备上述条件。当然,对上述前提条件、事实根据、正当程序的证明责任由再审申请人承担。然而,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结合一、二审审理情况,再审申请人作出《回迁安置方案》,规定售房单价为4500元每平方米,不具有合法性。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回迁安置方案》第六条中“成本价购房70㎡价格为4500元/㎡”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最高法行申3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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