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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道:官方回应5人索要工程款被拘

时间:2022-01-28 15: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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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道:官方回应5人索要工程款被拘

#山东5人索要工程款寻衅滋事被拘5日#

12月20日,山东临邑县公安局,发出一则通报: 廖某等5人因上访索要工程款,山东5人被行政拘留。头条热榜

给出的违法理由是:1、到省、市部门上访;2、以访试压、滋事扰序,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法律有道

一、上访讨薪有其无奈之处。

每到年底就是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矛盾爆发期。

所有人都知道应该通过正当途径去要钱,但是如果正常途径能够要到钱,还有谁愿意冒着风险去一级一级的上访呢?

所以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适当的充分考虑到当前法治环境、行业环境的特殊性。

二、慎用“寻衅滋事”口袋罪名。

通报看出,警方是以寻衅滋事违法的兜底条款来对五人进行处理的。通报也仅仅写了五人越级上访、滋事扰序,并没有对五人如何“寻衅滋事”进行具体通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除了兜底条款,同时列举了三种寻衅滋事情形: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同时,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其损害的客体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特别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这种故意。

根据相当性的原则,使用兜底条款,其违法情形也应该与列举的三条在违法属性、社会危害性上具有相当性。

警方应当说明五人具体实施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跟斗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等行为具有相当性。

但从通报看,越级上访也好,或者在上访之处破坏秩序也好,都不应当归类于“寻衅滋事”范畴,至少通报内容不能反映出寻衅滋事。

即便存在缠访、闹访,也应该定性为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违法。

所以,公安机关在适用寻衅滋事口袋条款时,还是应该慎重。否则就会让人觉得是什么都能套上“寻衅滋事”。

三、与其通报出发前,不如帮助解决工程款工资款。

或许廖某五人的确是有违法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的主观是出于对合法利益的维护。与一般违法行为具有不同,其主观恶性要小的多。

在对廖某等人违法行为进行惩治教育的同时,更要想办法妥善解决他们的诉求。比如工程款支付问题,他们当然知道通过协商、诉讼去维权,但是不是应该在救济成本上帮助降低,使得这类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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