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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三万债权人死了 信用社贷款人死亡 担保人只还本金可以吗

时间:2023-10-31 15: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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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三万债权人死了 信用社贷款人死亡 担保人只还本金可以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债务纠纷的事件常有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好还款时间,而最后债务人一直都没有还款。说实话,有的案子标地很小,一般请我们这些三方执行团队出动,建议还是不要了。至于3万、5万、10万的,我的建议是能不找事务所也不用找,如果你非要诉,我有时间的话免费给你写个诉讼材料也行。尧哥的出生也是黄土地,农民的孩子,所以对于各位的血汗钱要不回来,我一直都很上心。那么我刚刚说了最好不要请专业的人诉,那么不诉,有没有别的办法呢?难道我的钱不要了吗?当然不是,下面我教大家一些简单的技巧,我希望看到的朋友可以做个简单的笔记,很重要!说实话尧哥也是偷学的,只是觉得比较有用,所以拿出来和各位分享一下,下面我们进入主题:

如何有技巧的向别人讨债

1、讨债技巧——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

尽可能地全面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进货周期、结帐周期。关键是,你要每次比其他企业能领先一步拿到应收的帐款。因为大多数人的资金周转都不会十分宽松,你能挤进头班车,其他企业的业务人员只能等下一班车了。

2、讨债技巧——寻找第三者担保

企业可以要求你的客户在与你发生货款往来之前,寻找第三者(或上级单位)担保,最好其担保书能伴以相应的公证手续。这样做,至少万一在未来发生货款纠纷时,你还能找到一位相应的相关债权人。同时,这对客户本身来说也是一种约束行为。

3、讨债技巧——事前催收

对于支付货款不干脆的人,如果只是在约定的收款日期前往,一般情况下收不到货款,必须在事前就催收。事前上门催收时要确认对方所欠金额,并告诉他下次收款日一定准时前来,请他事先准备好这些款项。这样做,一定比收款日当天来催讨要有效得多。

如果距离又远,可事先通过电话催收,确认对方所欠金额,并告知收款日前来的准确时间。或者把催款单邮寄给对方,请他签字确认后再寄回。

4、讨债技巧——上门要早

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这是收款的一个诀窍。否则债务人有时还会反咬一口,说我等了好久,你没来,我要去做其他更要紧的事,你就无话好说。

5、讨债技巧——高频次,小金额

对新客户或没有把握的老客户,无论是代销或赊销,交易的金额都不宜过大。宁可自己多跑几趟路,多结几次账,多磨几次嘴皮,也不能图方便省事,把大批货物交给对方代销或赊销。须知欠款越多越难收回,这一点非常重要。

6、讨债技巧——随时观察动向

掌握债务债权,掌握其物品情况,了解其有无上下级单位可追讨,了解对他们公司有影响力的重点人物,掌握他的习惯付款时间。

如:拖延付款;因为讨债人增多老板避而不见;下层客户赊销过多,贷款回收困难

7、讨债技巧——了解他的财务状况

如果经过多次催讨,对方还是拖拖拉拉不肯还款,一定要表现出相当的缠劲功夫,或者在侦知对方手头有现金时,或对方账户上刚好进一笔款项时,就即刻赶去,逮个正着。

8、讨债技巧——利用第三者

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债务人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债务人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搞砸他别的生意,或者在亲朋好友面前没有面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所欠不多,一般会赶快还款,打发你了事。那么在这里不是让大家找催收公司,大家可以找个熟悉的朋友帮忙。

催款时在旁边等候的时候,还可听听客户与其客人交谈的内容,并观察对方内部的情况,也可找机会从对方员工口中了解对方现状到底如何,说不定你会有所收获。

9、讨债技巧——直截了当

应直截了当地告诉他你来的目的就是专程收款。如果讨债时吞吞吐吐、羞羞答答的,反而会使对方在精神上处于主动地位,在时间上做好如何对付你的思想准备。

如果只收到一部分货款,与约定有出入时,你要马上提出纠正,而不要等待对方说明。另外,要注意在收款完毕后再谈新的生意。这样,生意谈起来也就比较顺利。

10、讨债技巧——小心他溜掉

如果债务人一见面就开始讨好你,或请你稍等一下,他马上去某处取钱还你(对方说去某处取钱,这个钱十有八、九是取不回来的,并且对方还会有“最充分”的理由,满嘴的“对不住”),这时,一定要揭穿对方的“把戏”,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迫其还款。

以上就是如何有技巧的向别人讨债?

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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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家住清涧县60多岁的老人白某拿着一沓沓小面额的现金共计15000元,到法院替已病逝的儿子白某1还债,场面让人感动。

,白某1向高某借款60000元,父亲白某作为担保人,还款30000元后再未偿还。为此,高某诉到法院,要求白某1和父亲一起还剩余的3万元,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白某作为担保人需还剩余借款。

之后,经查明,白某1父子两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高某的同意,终止了执行程序。但是60多岁的白某硬是凑了15000元现金,来到法院要替儿子还债,面对此情形,债主高某表示这钱就收下了,剩余的15000元无需再返还的,老人找钱也不容易。

此事发布在网上之后,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不少网友表示,即使儿子已病逝,但老人还在坚持再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儿子欠债后病逝,作为父母是否有义务继续偿还?

像这样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看儿子去世后是否还留有遗产。若留有遗产,而父母又继承了遗产,那么父母是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来偿还所欠的债务。若没有遗产,那么父母是没有义务返还儿子所欠的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其次,还要看父母是否给儿子所欠的债务进行担保。若父母对儿子的债务进行担保,那么即使是儿子不在了,父母也是要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最后,回到本案中,60岁的父亲为儿子白某1与高某60000元的借款进行担保,即存在担保行为,那么即使儿子因病逝去了,债主高某也有权请求担保人偿还剩余的欠款。但本案比较特殊,父子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老人也信守承诺东拼西凑也能凑到15000元现金,拿到法院提交给高某,后者高某也表示收下了,同时也表示老人不用再偿还剩下的欠款了。

有人说,债主仁义,老人有骨气。对此,你怎么看呢?

#榆林头条##陕西##头号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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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隅说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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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1.1亿的存款无故消失,是谁的责任?

山东青岛的解先生在银行有1.1亿元的存款,不料一天之内被银行工作人员分9笔转给其他账户,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开始说起,解先生名下有一家企业。,解先生公司的厂房所在地因打造汽车城而面临征收,开发商与解先生双方达成合意,商定补偿价格为1.7亿元。

11月30日,解先生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到了1.1亿元的拆迁款。解先生安排公司财务处理一笔款项,可是却被告知,账户U盾无法使用,被银行锁死了。更诡异的是,当解先生查看银行账户时,发现银行账户里的1.1亿消失了。

从银行提供的清单上看,收到1.1亿元当天,所有钱便分9笔全部支出,余额竟然是0。其中包括偿还银行贷款9000万元,给解先生的债权人转了1200万元,有一笔存款直接转入银行自有的账户。

解先生质问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是听从银行负责人姜某的安排。

解先生找到姜某索要说法,姜某承认转款事项,她这样做的原因是解先生公司欠了很多债务。但是解先生一再指出“欠不欠债是我的事,钱怎么还也是我的事!”

记者联系上涉事银行负责人姜某,姜某声称是“受托支付”,而解先生却否认授权。

目前姜某已调离该银行网点,而解先生也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后续结果尚在调查中。

这件事说起来也简单,就是解先生在外面欠了一大笔债务没有还,当解先生账户收到1.1亿元,银行负责人就私自将这笔钱给解先生还账了。

这件事看起来像是合情合理的,可是这里却存在很大的问题。客户将钱存在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却利用自己的便利将客户的钱随意转走,严重侵犯了客户的权益。试问,谁还敢把钱存在银行?解先生欠钱与银行负责人私自拿他的钱去还债是两码事。

《商业银行法》规定,除特定的司法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划个人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海关、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才有权立法扣划银行存款,银行并不在这个范围内。

姜某辩解称是受托支付,那什么是受托支付呢?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最经常的一个例子就是买房,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并且提前与银行签订支付委托合同,银行直接将钱转给房地产公司的账户,而不是直接转给客户的账户,这样就有效避免了客户将钱挪为他用。

而在本案中,压根不存在受托支付的情况。解先生也未曾口头或者书面向姜某委托代为还款,姜某的行为已经违规。

该涉事银行还可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银行擅自挪用解先生1.1亿的存款偿还贷款和其他债权人,应当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规定的是一种单位犯罪,一般处罚涉案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与涉事银行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也希望银行能够承担起这个义务,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制度,更加规范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让客户能够放心将钱存到银行,从而保证客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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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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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一男子在弟弟卡上存了3万块钱,谁曾想到,银行没有经过他们同意,就私自把3万块钱划走,理由是,男子给人做担保了。男子不服,将银行告上法庭,打了6年官司,终于获得胜诉判决!

(案例来源:江苏徐州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朱某到银行存钱,但他没有存到自己卡里面,而是以弟弟朱某朕的名义,存了3万元到朱某朕的账户上。

然而,一年以后,银行因朱某存款时,提供了他的身份信息,就直接将朱某朕账户中3万元扣划。银行扣款后,也没用告知朱某和朱某朕。

后来,银行的工作人员觉得这样做不对,不能扣朱某朕的存款,又将这3万元还了回来。庭审过程中,银行道歉说,是工作人员的失误,他们将内部追责。

又过了一年,朱某拿着朱某朕的存单,到银行取了3万元钱及546.70利息转存到自己卡上,当日,银行以“存款被扣划、存款多存”对朱某卡号上的3万元进行抹账处理,几天后,又将546.70利息返还朱某。

事发后,朱某找到银行,质问银行为什么乱扣自己账上的钱。银行表示,你给人做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们有权扣划你账户上的金额。

朱某认为银行这样做违法,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法庭上,银行出具了朱某给人做担保的合同,合同约定,担保金额为20万元,朱某等7人,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表示,朱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有权直接扣划朱某的存款。

朱某表示反对,并指出银行的错误。

本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银行才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朱某的意思是说,银行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也没有弄清楚与债务人的问题,就直接扣划了保证人账上的钱,侵犯他的财产权。

换而言之,银行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在前提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是不能划扣保证人账上的钱的。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到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双方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银行作为合同的相对一方,负有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及到期提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银行擅自对该存款进行冲正或抹账处理,于法无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银行败诉,支持了朱某要求返还3万元存款,并按照年利息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让人没想到的是,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期间,银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只是坚持说,自己有权扣划朱某的银行存款。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所涉债务并未经诉讼程序确认,银行未通知朱某等人就擅自扣划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某虽然花了将近6年的时间,但结果还算不错,他的存款总算平安归来。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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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徐州头条# #315全民行动#

欠3万判一年,马上就没老赖。万一还有个别的,经债权人同意,可以不判。

跑路是正确的,我和你一样十几年前遭受的境遇,零八年金融风暴损失几百万,在当地被债权人(民间借贷)逼得根本没活路,只剩有一个小厂.(朋友看我有头脑借三万给我起步,刚起步就上来逼债,逼你借新还旧,新老都失信)。看着年幼的小孩因我的原因吓得惊恐无助。咬牙狠心跑路,在外从打零工开始,白手起家,清静十年后,终于起来了,(中间委托亲人和债主协商取得谅解协议,还本按银行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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