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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适用

时间:2022-11-15 0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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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适用

最妥当的办法是,父母给儿女买婚房(全款的话),应该登记的名字是父母的名字。以后儿女的婚姻如果出了岔子,不涉及房产问题。

宪法宣传日

普法在身边

购买房子必须办理登记!

买房子是大事…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的变更必须登记…

由于种种原因,购买商品房或回迁、购买了“房票”,已交了全款,实际进住了房子,没有办理登记,即没有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业主注意了:必须要尽快办理登记!

自然资源部针对全国的实际情况,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办理房证难的问题,于下发文件。各地也响应制定实施细则,即“先办证,后追责”!

提醒购房没有办理房证的业主,尽快办理。

流程是:收集整理好购房证据,立案将开发商或卖房人列为当事人提起“房产买卖纠纷”诉讼,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房证(不动产登记证书)!

【事关你的房子和孩子教育,郑州这两部法规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头条#9月27日下午,郑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条例》《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两部法规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事关你的房子和孩子教育,郑州这两部法规10月1日起施行

裁判要旨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7条规定,对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买受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条件的理解,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案例索引《张慧、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法民终215号】‍争议焦点房屋买受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如认定?裁判意见……

山东高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

房屋买受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认定

即便是如此,那房子登记是谁的不就给谁不是吗?难不成你送人的房子还能要回来?

【贵溪法院:不动产查控系统助执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1套房产,现在线上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封申请。”近日,在贵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内,执行法官通过不动产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后,当场落实查封措施。

据介绍,3月,贵溪法院正式上线不动产查控系统,该系统直接与贵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连线,执行部门在该院即可直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与以往房产查控须执行干警携相关材料赴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相比,执行部门可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中心掌握的全部房产登记信息,实现“线上查询一次,信息彻底共享”。依托不动产查控系统,执行部门查获被执行人房产后,只需线上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和执行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当日审核通过后即完成查封。(谭淑芬 甘兆扬 全媒体记者黄凯霖)

单纯从有限的信息来推测,可能开始就是个套。

因为如果房子如果是无偿赠与的话,爷爷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撤回赠与。但约定了价格就不能撤回了,即便是10元或者1元。

其次,房子属于固定资产,其权属主要看登记情况,也就是房产本写的谁就是谁的。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以为无论房产本写谁的名字,只要自己拿着本就有保险,但房产本只是一个凭证,还是最终要看登记的谁的名字。

老人在处理财产的时候还是要多咨询法律方面问题。

加梯无法申办不动产权属证书,除了加梯人没有加梯占地的使用权属外,违反了《层屋登记办法》第八条:房地权利一致原则;第三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不动产登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36条),第五条: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六条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等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1、38、63条。违反了民法典第344、346、356、357条。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12、13条

一颗叫素年的杂草

电梯装入建筑物之前是动产,而在安装完毕后作为建筑物的附着物是属于建筑物的,因此是不动产。但是原装电梯房却是要把电梯所占面积计入公摊面积,即和建筑面积一样,也就是将来动迁会赔偿。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都明确告知【不计入各分户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那这个电梯是什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临时建筑或者建筑怪物??临建依法必须拆除,拆除的费用谁出?如果因为加梯变成了危房,你觉得会动迁吗?肯定是以危房来回收处理。#我的生活日记# #头条创作感悟每日一谈#

【填报无误可即时办理!北京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现全程网办】8月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商业办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当事人可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填报信息无误,可实现即时办理。

据了解,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效率,让“数据多跑路,企业个人少跑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6月14日发布《北京市商业办公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如今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了商业办公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实现商办租赁登记备案全程网办,减少企业现场办理环节。同时精简填报内容、办理时限,当事人填报内容及上传材料无误的,可实现即时办理。

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业办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当事人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登录北京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填报信息无误的实现即时办理,当事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明。

如不便开展网上办理的,当事人可携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前往租赁房屋所在区住建(房管)部门开展办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居间合同中告知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商办房屋的,应代理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商业办公房屋或居间成交并接受委托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北京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登记备案操作指南中介绍,用户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首页,点击“其他业务系统”,选择“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进入平台登录页面,个人(从业人员)用户登录可选择“北京通”进行登录,机构(企业)用户可选择“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

登录成功后进入至用户身份选择页面,用户根据办理业务需求进行相应的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北京通登录并选择中介机构人员、转租机构人员,需先在经纪机构管理系统中进行从业人员备案,完成后方可进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服务大厅临时关闭通知

根据本市疫情防控需要,自12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临时关闭,所有业务暂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上海头条#

最近有朋友问说早些年进岳阳市城区定居了,在岳阳县乡下有一套房产,现在怎么登记过户?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您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手续办理建议带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全家人的户口本复印件,申请报告前往当地的自然资源所。

不知道各位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

#岳阳头条# #湖南身边事# #我要上 头条#

今日头条 - 辽宁检察: 【#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以年检名义重复登记#】(法治日报) - 今日头条

确定房产是夫妻一方的还是双方共同财产,综合签订合同的时间、房屋登记权利状况尤其是购房资金来源、性质等因素进行判断。

户籍管理条例规定公民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登记在一个房屋的人都是同住人,即使分户但未将户口迁出原房子,就只能是分户登记。只有将户口迁出原房子到另一个自己的房屋才是一个产权户。自己没把文件上第十二条吃透,还怪别人不理解你[捂脸][捂脸][捂脸]

太突然了,上海突然宣布立法禁止群租!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根据《条例》规定,上海将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二房东”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的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条例》还明确禁止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

对于这件事要一分为二的看待,首先,一些“二房东”胡乱加价,扰乱市场秩序,是应该好好的整治一下了,有些“二房东”基本上每年都会加价,极大的增加了租房人的生活成本。

但是,现在也的确有很多年轻人合租,他们更多的是为了降低租房成本,毕竟在上海市这种寸金寸土的地方,想要找个便宜的落脚点还是不容易的。希望禁止了群租,也得给有需求的人找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条件谁会去选择群租?都是因为缺钱才这样的!

办理过户登记时,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在共享资源上取得的信息,房主还需要重复提交吗?

法律分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应该由您2人共同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而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您提交的一些信息,由于您之前已经提交过,且通过共享资源可以取得,那么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据此可知,不动产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信息的,申请人无须重复提交。当然,法律作出此规定,就是旨在尽力消除信息孤岛,便于理顺部门间职责关系,减少当事人办理登记的环节,提高登记机构办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因此,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应当及时改正,及时为你们2人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之权属有争议不得颁证:

房屋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的法定情形之一“权属有争议的”,应当是指在登记机关审查、颁证过程中,客观上申请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对法律规定“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裁量权,有权进行审查。行使裁量权违反法律目的的,应当认定属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头条法援##头条帮忙#

网友@淡泊的海浪Xi发文问: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对方推迟交房,并且交房后至今房产证一直没给办下来,该怎么办?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开发商之前推迟交房的违约行为,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延迟则不需要开发商赔偿,如果是开发商自己违约,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对于开发商一直不给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去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除此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尽快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淡泊的海浪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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