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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办法

时间:2023-03-18 17: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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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办法

“这几类特殊人群要注意!”集体土地被征收,他们也能获得补偿资格,建议大家点赞收藏!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

大家可以关注下面三个方向,来判断,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一: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第三:当前两个不能满足时,从第三个维度考察,即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重点在第三条,也就是好多人关心的“外嫁女”、“赘婿”的情况,到底怎么鉴定:

第一、认定外嫁女属于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形式上要求户籍没有迁出;

(2)实质上要求外嫁女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过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可以认定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即户口在,承包地未收回,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而是外出务工。

第二、认定入赘婿的成员资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形式上男子取得女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

(2)实质上,男子在女方所在村集体生产生活。

但是对于有儿有女户或者多女户,入赘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进一步认定。

第三、对于新生子女,只要父母一方在该村,该新生儿户籍也登记在该村,那么新生儿就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四、离婚或丧偶,户口迁回原村集体,并在原集体生产生活的,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关系到补偿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如果遇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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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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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

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九月一号日正式实施。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八大程序。赶紧关注收藏吧,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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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可能会对被拆迁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对补偿安置决定的诉讼,主要从四方面着手:

第一,从职权依据来说,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没有法定职权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第二,从事实依据来说。如果征收发生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1月1日之前)的,应当有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复文件,对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公告和听取村民意见等。征收发生1月1日之后的,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依法公告,听取村民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保障补偿款足额到位。

第三,作出程序是否合法。从评估公司的选定、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否有评估人员手写签名和评估公司的盖章,评估报告是否依法送达,是否告知拆迁户申请评估复核和专家鉴定的权利,是否入户实际测量,评估事项是否遗漏项目等方面入手。

最重要的程序是补偿方式是否合法。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宅基地置换。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有无充分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直接决定以产权置换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剥夺了拆迁户的选择权,是不合法的,应予以撤销。

第四,送达程序:补偿安置决定直接决定了被拆迁人的补偿情况,补偿安置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给被拆迁人本人。如果被拆迁人及同住成年家属不在家,征收部门直接贴门上了事的,不属于依法送达。

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合法性审查最主要从以上四方面,最主要是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

【未责令限期交出土地,不能强制收地拆房!】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存废”问题始终是业内争论的焦点。已经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还是否需要责令交出土地呢?直接凭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是挺顺溜的吗?

日前施行的《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4条给出了答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是说,即便征收方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者协议足额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仍不能直接强制收地或者拆房。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作出后,其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令交地没做,就不能强制收地拆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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