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月5日,定州朱某受车主韩某的雇佣,准备在广饶县一厂区内装货,不料下车时踩空摔落,致腰椎骨折,经治疗花费6万余元。
车主韩某投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认为,此不属交通事故,按约定不应赔偿。之后,朱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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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2月1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约定,承保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得临时停放过程中(如加油、加水、故障维修、换轮胎)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出险后需提供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才能理赔。本案中,朱某受伤没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属于意外,故而请驳回其诉求。
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该案虽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属于保险事故。因为装货、卸车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故发生后,朱某报警,但交警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建议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且保险公司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故此,应按本保险约定的“驾驶或乘坐营运机动车意外医疗”限额5万元,及住院日给付标准一日150元计算,进行赔偿。
【调解】
随后,在法院主持下,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朱某5万元,其他一切为清。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