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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福利费到底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0-10-27 06: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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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福利费到底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不少单位拥有良好的福利体系,有些单位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福利,人人有份,有的单位发放实物,或者提供员工旅游等,总之样式繁多。

既然员工个人享受到了利益,那么就该思考思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福利发放的多样性也使得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常会困扰不少人员,通常这也是税收风险的所在,那么个人取得的福利费到底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个人取得的现金、实物或者旅游(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都属于个人所得的范畴应纳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论企业是作为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

很多人认为福利费不用交税的看法可能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处的福利费进行了界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也就是说只有满足条件的福利费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即使有了这样的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进行了更具体的界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同时规定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个人取得的大部分福利费都属于个人所得的范畴应纳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取决于企业的薪酬体系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如何账务处理的以及福利费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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