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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讲堂」郭彦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时间:2019-08-23 07: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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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讲堂」郭彦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5月12日,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知音讲堂#第三十一期在本所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知音讲堂由郭彦东律师与大家分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追击力。但消费者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购买房屋的除外。承包人只能对债务人建设的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合同发包人不是建设工程权利主体的,承包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行使代位权时,可一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本人施工完成部分,不及于他人施工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4条规定的6个月期限包含了催告期间,属于法定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仅限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

心得分享

最后,郭彦东律师结合自己切身办案经验,就建设工程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注意事项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本次讲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律师简介

郭彦东,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西学院,通过司法考试A证,曾就职于金徽酒、亚特集团法律事务部,现担任百盛公司、陇小南公司、众意能源公司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公司事务处理、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刑事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执业以来,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审核/监制:王栋云供稿:郭彦东编辑: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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