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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及行使

时间:2020-07-02 2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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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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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的,如不在适当的期限内主张,将丧失该权利。实践中对于承包人此项权利的保护期限和起算点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笔者将通过最高院的再审的一则案例,将上述问题予以阐释,以供读者参考。

案情简介

7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某国际商业城”项目发包给乙公司施工。10月15日乙公司开工建设,6月交付给甲公司使用,根据《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记载工程竣工日期为8月8日。根据乙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表》,记载竣工时间为10月18日。某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10月18日。自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事宜多次协商。

最终于10月24日,双方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余款支付确定日期为1月27日。同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欠条”,该“欠条”写明:我公司于1月27日之前将拖欠的上述工程款支付给乙公司,并且我公司拖欠乙公司的上述工程款,乙公司有优先受偿权。

后乙公司于5月15日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欠款,并主张就甲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对“某国际商业城”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经一、二审判决,均认为乙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保护期限,丧失优先受偿权,最终经最高院再审认为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并未丧失。

法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本案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限应从1月28日开始起算。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通过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优先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优先受偿权问题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宜理解为前述起算点与应付工程款的期限一致的情形。本案中,甲公司在10月24日办理竣工结算备案之日,向乙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实际拖欠工程款3316万元,承诺于1月27日之前完成支付,并在“欠条”中载明乙公司就拖欠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可见,虽然案涉工程已于10月18日竣工,但双方实际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时间是10月24日,约定的付款时间是1月27日之前。因此,本案优先受偿权宜从1月28日起算,计算6个月至7月27日止。乙公司于5月15日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对涉案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后,对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行使该项权利应满足一定的条件:(1)前提条件:系争工程质量合格。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2)系争工程需为可折价或拍卖的工程;(3)行使主体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应在保护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何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通常情况下:

(1)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等能够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的文件。

(2)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结合本案,法院在认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即是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本案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应于1月27日之前支付,故有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为1月27日至7月27日止。

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通常情况下权利的行使可通过当事人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对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并无统一规定,如浙江省认为承包人主张优先权方式只能通过诉讼和仲裁,而广东省则支持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发函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行使优先权。一般情况下诉讼均为各地法院认可的方式。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且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主张,二审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须向相对方提出,审判机关不是其权利的行使对象,属于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受到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未在期限内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该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确定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则是关键问题。同时还应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各地认定不一,本案中最高院认可承包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然实践中承发包方之间存在各种复杂的关系,一般不愿对簿公堂,那么选择主张优先受偿权形式方式时,可综合衡量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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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律师简介

邹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受到了当事人、法官及同行们的广泛认可。诚实守信、勤勉敬业、专业高效是本人的执业理念,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竭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本人的执业宗旨。办案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慎思缜密,力求完美,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心尽责,把握细节,踏实办好每一个受托事项,是本人不懈追求的目标。本人愿真诚为各界朋友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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