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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古城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5-28 05: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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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古城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淮阳县城市建设步伐,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古城墙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77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39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周政〔〕26号)《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周政〔〕63号)《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周政〔〕95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36号)。

二、征收范围

古城墙遗址保护范围。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作为候选征收评估机构。城关镇政府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投票或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四、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在房屋征收实施前,城关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对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被征收人的认定

1.土地及房屋合法证件持有人;

2.被征收人户口本;

3.当上述证件、户口本与实际权属人不符,凭合法证明(经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遗嘱、财产分割协议、房地产转让协议等)确定被征收人。

六、土地性质的认定

提供合法有效权属证件、批文的,按权属证件、批文认定土地性质;不能提供有效权属证件、批文的,经规划、国土部门相关土地现状调查认定后,按国有划拨土地对待。

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一)土地及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

1.土地合法面积的认定: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认定;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规划、国土部门相关土地现状调查认定合法性,合法土地最大享受安置面积0.25亩,小于0.25亩的,据实享受安置面积,超出0.25亩的,超出部分按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权每亩16万元补偿。

2.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面积;不能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划、国土部门相关土地现状调查认定的土地面积乘以1.5的房屋面积认定。

3.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二)补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居民自主选择。

1.居民住房的补偿安置

(1)居民住房的货币补偿单元楼房:根据认定的合法房屋面积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进行市场价评估(含土地补偿),并上浮30%给予补偿,上浮后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3000元/㎡据实补偿。超出合法面积的部分,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独院式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容积率1.5以内(含1.5)的面积,按市场价评估(含土地补偿)并上浮30%给予补偿,上浮后不足3000元/㎡,按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据实补偿;容积率不足1.5(含1.5)的面积,不足部分补助3000元/㎡。容积率1.5以外的超出面积,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户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采取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按每户每月800元,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2)居民住房的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安置政策,每户先安置一套安置房现房(五彩社区),剩余应安置面积安置期房(平安社区、如意社区、文正社区、南花园社区)。产权调换标准:认定的合法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1:1产权置换,不结算差价;独院式住房容积率超过1.5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面积,只给予房屋建筑结构价货币补偿;独院式住房容积率低于1.5的,按1.5补齐安置,不补差价。应安置房面积与所选安置房套型面积不相吻合的可选择临近户型,超出安置房指标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购置;超出1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置。应安置房面积有剩余的,给予货币补偿,不得转让。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超购面积需预付超购房屋价款的30%,剩余价款待交房核算时一次结清。 房屋征收公告下发前,被征收人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生活特别困难,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房屋置换,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换接近面积的户型,不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免收增加面积款,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算。安置房位置的选择办法:先搬迁者优先选择。选安置房程序: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公告后,被征收户腾空房屋,交出钥匙,指挥部派人员验收并签字认可;被征收户持验收证明到指定地点排号结算签订安置协议(需有户型选择);持安置协议到指定地点领取选房顺序号;本项目房屋征收结束后,统一组织按顺序号选房。 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均为现房的,每户每月800元,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均为期房的,每户每月800元,每6个月发放一次;安置房既有现房又有期房的,前6个月每月800元,6个月后按期房面积比例发放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2.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均注明“商业”用途的,以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政策性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搬迁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商业经营性用房面积的认定:有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现房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商业、服务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业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3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3.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及学校的补偿

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现状进行市场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土地价值按区位及性质进行市场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政策性补助:工业、仓储、学校、办公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工业、仓储用房按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工业生产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6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4.其它补偿及补助

(1)构筑物及附属物、简易棚、简易钢结构、门楼、室外楼梯等简易类建筑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

(2)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结合市场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5.奖励

(1)搬迁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前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奖励期限后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2)组团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排房住宅全部搬迁的,除享受第一条搬迁奖励外,每户再奖励1万元;整栋楼房搬迁的,除享受第一条搬迁奖励外,每户再奖励1万元。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6.征收户选择一部分产权调换,一部分货币补偿的,产权调换面积需先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调换,不足部分再按容积率差额面积调换。临时安置费按照产权调换对待。

八、房屋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已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处理已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被征收户,本次补偿仅享受实物安置,待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后,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填湖造宅的处理规划、国土部门土地现状调查属填湖造宅的,如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土地给予救济性补偿,地上房屋按建筑结构价补偿。如不能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两违”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其它事项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登记确认表,对征收房屋合法性、面积、手续、补偿金额、奖励金额等事项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字予以确认。

十二、适用范围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方案由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5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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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于网络

编辑整理/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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