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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海门四甲镇发布集体土地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9-25 16: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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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海门四甲镇发布集体土地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市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850号)、海门市人民政府公告(海政征告[]年158号),四甲镇余合村苏222线西、通吕运河南地块经批准依法征收。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依据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现就该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制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补偿安置对象

四甲镇余合村苏222线西、通吕运河南征地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参照政策依据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65号);

《海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82号);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39号);

《海门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海政规[]5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通知》(海政规[]5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政府定销房销售管理的意见》海政规〔〕7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和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合法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宅基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或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相关登记情况为准。货币补偿及产权置换的面积按合法房屋面积确定。

四、签约期限

本房屋征收工作,期限为20天,签约起始日期以四甲镇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五、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住宅房屋征收提供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供房屋所有权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

为体现人性化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放弃实物(低价位商品房)安置方式,经自愿提出,并书面向现场工作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选择货币结算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其所有家庭成员必须协商一致后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承诺自行解决过渡和今后居住的问题。补偿总价由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宅基地差值或价格评估的修正因素补偿额、搬迁费、过渡费、误工补贴、远耕费、照顾补贴费、奖励等组成。

1、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产权房屋,补偿单价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结合周边房地产市场情况,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

2、附属物补偿: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

3、宅基地差值或价格评估的修正因素补偿额:

A:宅基地补偿(仅指农村宅基地住房):①土地使用面积在135平方米以下(含135平方米)的,其超出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所在区位价的30%计算;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3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超过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计算;③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平方米,建筑面积在135平方米以下(含13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计算。

B:人口控方补偿:对因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未能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文件规定享受建房,应享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所在区位价的80%标准增加补偿。

应享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标准:1人户不超过63平方米,2-3人不超过80.5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不超过94.5平方米。

4、搬迁费:5元/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120元/户)

5、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4/平方米一次性补偿6个月,每户最低不少于150元。

6、误工补贴:按平房500元/户、楼房8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贴。

7、远耕费:根据海政发[]3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有承包土地的被搬迁农户(注:居民户、析产户、遗产房除外),每户一次性补贴远耕费3000元。

8、照顾补贴费:(1)搬迁过渡期间,产权人或是家属人员病故的,给予5000元入殓费补助;产权人子女结婚的,给予5000元婚房费。分别凭“死亡证明”与“结婚证”。(2) 对属于《海门市城乡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困难家庭、重症患者或低保家庭的直系成员中有重度残疾的,且被搬迁人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房的,经公示确认后每户可享受1万元困难补助。(3)参照周边乡镇(三厂、三星、开发区、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成熟做法,每户给予搬迁综合补贴。标准按原城建指挥部办法执行。

9、奖励:(1)凡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经验收合格的,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其中签约奖励50元/平方米,腾房奖励50元/平方米)。超过时间不得享受本奖励政策。(2)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其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另可享受货币安置补差;人口安置面积(应享受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另可享受货币安置补差。具体标准在物价局出台安置房安置价格后予以公布。(3)选择货币安置的,每户给予货币安置奖励,标准由物价局核定。

(二)产权置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原房周边指定区域的安置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补偿总价由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宅基地差值或价格评估的修正因素补偿额、搬迁费、过渡费、误工补贴、远耕费、照顾补贴费、奖励组成。其中,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购房安置指标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总面积一般不得大于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加 32 平方米(高层或小高层为 48 平方米)。如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小于50 平方米的,可选择一套多层面积不大于82平方米或高层、小高层面积不大于 98 平方米的安置房。选购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小于 10 平方米的,不得再选购安置房。

在上述规定的安置面积之内,安置房结算价格按原规定执行。确因套型限制需突破上述标准的,超面积部分全部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由市物价局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车库、阁楼价格、层次费、物业管理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1)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总价由下列补偿项目组成:

1、房屋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产权房屋,补偿单价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结合周边房地产市场情况,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

2、附属物补偿: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

3、宅基地差值或价格评估的修正因素补偿额:

A:宅基地补偿(仅指农村宅基地住房):①土地使用面积在135平方米以下(含135平方米)的,其超出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所在区位价的30%计算;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3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超过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计算;③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平方米,建筑面积在135平方米以下(含13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计算。

B:人口控方补偿:对因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未能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文件规定享受建房,应享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所在区位价的80%标准增加补偿。

应享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标准:1人户不超过63平方米,2-3人不超过80.5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不超过94.5平方米。

4、搬迁费:5元/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120元/户)

5、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4/平方米一次性补偿6个月,每户最低不少于150元。产权置换(期房)安置的,暂按18个月计算,待后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结算。

过渡时间计算: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的,从“签约”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通知”发出之日止。

6、误工补贴:按平房500元/户、楼房8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贴。

7、远耕费:根据海政发[]39号第八条规定,对有承包土地的被搬迁农户(注:居民户、析产户、遗产房除外),每户一次性补贴远耕费3000元。

8、照顾补贴费:(1)搬迁过渡期间,产权人或是家属人员病故的,给予5000元入殓费补助;产权人子女结婚的,给予5000元婚房费。分别凭“死亡证明”与“结婚证”。(2) 对属于《海门市城乡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困难家庭、重症患者或低保家庭的直系成员中有重度残疾的,且被搬迁人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房的,经公示确认后每户可享受1万元困难补助。(3)参照周边乡镇(三厂、三星、开发区、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成熟做法,每户给予搬迁综合补贴。标准按原城建指挥部办法执行。

9、奖励:(1)凡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经验收合格的,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1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其中签约奖励50元/平方米,腾房奖励50元/平方米)。超过时间不得享受本奖励政策。

(2)安置地点、指标及价格

1、安置地点:

四甲镇发展路北、育才路东四甲镇甲秀生活广场(幸福花苑安置小区)。

2、安置指标:

安置指标面积按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或符合村镇建房政策规定标准确定。

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总面积一般不得大于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加 32 平方米(高层或小高层为 48 平方米)。如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小于50 平方米的,可选择一套多层面积不大于82 平方米或高层、小高层面积不大于 98 平方米的安置房。选购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小于 10 平方米的,不得再选购安置房。

3、安置房价格:

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搬迁户在指定安置房源中,按照市物价局核定价格计算。

六、征收期限

本次集体土地征地房屋征收工作,自征地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签约交房的,将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征收并责令交地。

七、征收组织

1、本次评估实施单位的选择,首先由被征收人从征收实施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评估单位中选择;被征收人未能选择落实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相关程序确定;

2、本次征收由四甲镇人民政府成立征收指挥部,组织工作组,实施具体征收工作(指挥部设立在海门市四甲镇余合村村部)。

八、其他说明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集体土地征地房屋现行法规、政策为准。

海门市四甲镇人民政府

4月2日

▍本文由海门楼市网微信事业部 若雨整理发布

▍来源:四甲镇人民政府、海门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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