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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4期(总期第208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时间:2020-11-23 23: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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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4期(总期第208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8号)精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群团组织亦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人、管事必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 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四)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安排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

(五)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 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执法体系。

(七)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群结合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严密、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八) 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九) 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一)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受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事故依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受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并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航、民用爆破器材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三) 工业、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市政、农牧业、煤监、铁路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依照其职能职责,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负责其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 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三) 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危化行业等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危化等行业企业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并保证安全、职业病防治设施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 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六) 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七) 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八) 负责自治区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排除管道重大外部安全隐患。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

(九) 承担煤矿瓦斯防治协调工作。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职责

(一) 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 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 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四) 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监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 负责组织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 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 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责

(一) 承担相关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 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 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工作。

(四) 承担全区煤炭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承担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五) 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审查颁证。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六) 承担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负责全区煤矿火区治理、煤矿开采塌陷区治理等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参与煤矿瓦斯防治协调工作。

(七) 负责指导、监督自治区内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 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负责民爆器材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销售准入管理。

(九) 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管理等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公安厅职责

(一) 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各地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危险化学品救援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 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查处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打击非法违法运输、燃放、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四) 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实施监管。

(五) 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六) 负责自治区区域内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 承担全区道路交通、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管理的协调工作。

(八) 依法侦查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九)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司法厅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 指导监狱、劳动教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 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职责

(一)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自治区本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经费,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奖励等经费及时到位,并监督使用。

(二) 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 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 负责对受到生产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四) 督促、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五) 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六)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七) 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十七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责

(一) 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二) 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三) 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专项整治工作。

(四) 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

(一) 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督促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二) 负责自治区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单位资质许可。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 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指导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职责

(一) 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 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四) 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责

(一) 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区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船员管理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 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四) 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有事故隐患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五) 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区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营运手续车辆从事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 负责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和单位、运输工具及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七) 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八) 承担全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协调工作。

(九) 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水利厅职责

(一)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江河、湖泊、水电站大坝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自治区区域内干流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 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 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 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职责

(一) 指导自治区农牧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农牧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 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 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 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五)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六) 负责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林业厅职责

(一) 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二) 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 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 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职责

(一) 负责商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商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商贸企业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 负责自治区成品油流通市场的布局规划及经营企业的立项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和监管,组织新建企业的验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关闭。

(三) 协助指导对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 指导商业零售企业(尤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企业,批发市场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确定安全责任人,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或参加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文化厅职责

(一) 负责自治区文化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上述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和处理安全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 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集聚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 负责文化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文化、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安全工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 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卫生厅职责

(一) 研究制定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二)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医院、卫生防疫、疾病控制等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定期演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 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检验等工作。

(五) 依法组织实施和协调由于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引发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六) 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七)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监察厅职责

(一) 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 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有必要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 组织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 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并对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 督促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 参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 督促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总工会职责

(一)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安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 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制定工作。

(三) 指导各地区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各地区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四) 按照规定参加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 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 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一) 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和进出口。依法处理未经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行为。

(三) 负责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及应急救援。

(四)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六)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责

(一) 负责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系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负责自治区广播电视信息的安全工作。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 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工作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职责

(一)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 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体育竞赛等活动人群密集场所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统计局职责

(一)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 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旅游局职责

(一)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研究制定自治区旅游安全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制度,组织制定实施旅游安全应急预案。依法查处旅游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 依法组织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

(三) 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四) 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五) 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 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一) 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合法性审查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

(三) 负责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 负责自治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其他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部分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 依法对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人民防空工程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坏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以及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事故发生。

(三) 负责对出租的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产权单位对出租的具有防护标准的防空地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内蒙古气象局职责

(一) 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和减灾工作。负责重大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二) 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 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 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方针政策;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二) 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各地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四) 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 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六) 负责统计分析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七) 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八)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 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 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参与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审核。

第四十一条 铁路部门职责

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 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 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三) 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铁路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四) 负责危险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五) 承担自治区内呼和浩特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运输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六) 负责组织协调管内铁路运输和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在自治区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参照前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 承担对自治区区域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 监督检查自治区区域内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按规定承办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 按授权承办自治区区域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等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对自治区区域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自治区区域内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四) 负责对自治区区域内民用航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治区区域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自治区区域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五) 负责自治区区域内民航系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华北电监局内蒙古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

(一) 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电力安全、电力系统所属水电站大坝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牵头组织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三) 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四) 负责全区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 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 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 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察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 承担自治区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 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 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 负责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承担自治区较大以上生产事故挂牌督办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 组织、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或者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 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 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尾矿库专项整治协调工作。

(十五) 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起草自治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措施以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2. 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3.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5. 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6. 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和下达。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7. 定期汇总全区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数据信息情况,并进行通报。对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超预期进度的行业和地区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约谈。

8.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9. 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安全隐患的联合整治工作。根据行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情况,对相应行业和企业组织重点督察、检查。

10. 承办全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事项;对全区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备案审查。

11. 对全区重点高危行业企业的开复工项目,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同时报自治区安委会备案。

12. 协调、监督有关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报、审核、落实工作。

13. 承办自治区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4. 承办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群团组织、自治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以及自治区其他部门应当遵照下列规定,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 负责监督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的部门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作出界定。

四、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新闻媒体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公布,实施社会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表报送同级安委办,各级安委办要逐级按时上报至自治区安委办,自治区安委办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评价,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气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广电、经济和信息化、煤炭、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政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办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五、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办发〔〕98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4期(总期第208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 区) 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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