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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7期(总期第163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时间:2018-09-25 1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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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奶牛):

(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奶牛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含)。

(三)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含)、不够50头的以村委会、奶站、养殖小区的形式参加奶牛养殖保险。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蓄洪区:当河道洪水流量超过河道设计安全泄量时,必须将部分洪水分蓄到规定的湖泊洼地,以削减洪峰,洪水水位下降后再陆续排出,此蓄水区称蓄洪区。

行洪区: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堤防保护的区域。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按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此区域称行洪区。

(六)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旗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乳房炎。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投保奶牛的保险金额按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保险费按《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奶牛费率计收。

保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8%

六、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本保险设疾病观察期20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二十日二十四时止。检验合格的奶牛,续保时不设观察期。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奶牛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奶牛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做到: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八、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金额的核定。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奶牛在保险金额内应扣减不低于20%的残值后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残值

残值=保险金额×残值率(不低于20%)

(二)因疫病死亡的奶牛按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

(三)因疫病强制扑杀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给予强制扑杀后的差额赔偿(具体标准以财农办〔2001〕77号文件为准)。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头)

(四)奶牛患乳房炎疾病可凭借苏木乡镇及以上兽医部门开具的诊断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最高不超过每头奶牛保费收入10%的赔款金额。

第十八条 出险时实际饲养的奶牛数量多于投保数量时,保险人按投保数量与实际饲养中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数量的比例计算赔款金额。

第十九条 部分保险奶牛发生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苏木乡镇以上(含)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旗县级以上(含)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委员会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十、释 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奶牛:专门用于产奶的牛。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不够30头按村委会形式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蓄洪区:当河道洪水流量超过河道设计安全泄量时,必须将部分洪水分蓄到规定的湖泊洼地,以削减洪峰,洪水水位下降后再陆续排出,此蓄水区称蓄洪区。

行洪区: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堤防保护的区域。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按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此区域称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旗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母猪死亡。

五、保险金额

第五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1000元,费率6%。

六、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 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母猪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做到: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八、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以饲养场为单位投保的,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九条 当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只承担政府强制扑杀补贴后的差额部分(具体标准以财农办〔2001〕77号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一条 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委员会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十、释 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

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定

为推动我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科学、准确、合理地核定种植业保险灾害损失,提高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完善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运行机制,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灾后补偿和服务体系,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要坚持“科学、准确、合理”的保险理赔方针,切实提高参保农作物的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三、组织领导

做好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任务,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必须在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完成。在发生自然灾害,尤其是大面积灾害时,各级政府和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农业、财政、气象、统计等部门和嘎查村委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受灾农户的稳定和安抚工作,杜绝群体事件、上访问题的发生,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迅速开展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和必要的查勘、定损、理赔工具,按照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根据灾害情况和工作进度,及时向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通报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查勘、定损、理赔流程

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重视程度,充分认识查勘、定损、理赔服务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查勘、定损、理赔制度与操作流程,查勘、定损、理赔要做到有章可循,根据种植业保险的特点和条款的规定,准确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

(三)构建完整有效的查勘、定损、理赔组织框架体系,针对种植业保险技术性强、确认损失程度复杂等特点,组成由各方参与的种植业保险专家组和仲裁委员会,解决查勘、理赔、定损工作的疑难问题,科学、准确、合理地核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化解查勘、定损、理赔纠纷,更好地服务农户。

五、出险报案

(一)各地参保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通过拨打各承办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的专线服务电话进行集中报案。情况特殊时,也可直接拨打各承办保险公司委托代办业务的驻村协保员、村委会、基层农技部门相关责任人电话,由其代转报案。

(二)各承办保险公司要使用规范的《出险报案登记簿》,在收到出险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受理报案、询问案情、查询相关承保信息并将关键信息在《出险报案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三)对重大或疑难灾害事故,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向本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通报灾害信息及工作预案。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积极指派农业、气象等专业人员参与理赔工作,及时出具相关灾害证明。同时提供完整的受损标的清单,损失清单应详细填写到村或户,且有明确的坐落地点(包括小地名)、受损标的名称、受损农户的花名及数量、损失程度等。

六、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的目的在于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初步判定保险责任、损失面积、损失程度,协助施救。现场查勘是理赔的关键环节,查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范围的种植业损失,一般采用抽样法或等距抽样方式来确定损失程度,抽样时应尽量使各样本段在总体中分布均匀,确定损失面积的抽样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受灾面积的30%,同时还应考虑不同损失程度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

对虚报、瞒报、随意夸大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或阻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现场查勘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各级政府和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理赔资格。对大面积虚报、瞒报、随意夸大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的,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保资格,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查勘准备

1.承保资料准备:如保单抄件、投保明细表、批单抄件、相关气象资料、保费缴纳情况等。

2.查勘设备准备:如准备好相应的照像、摄像设备和GPS定位仪、卷尺等。

3.查勘方案准备:根据灾害事故的损失程度分别制定不同的查勘方案,对于疑难重大的灾害事故,当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必须积极参与,承担相应的职责,做好受灾农户的思想工作。

4.对大面积自然灾害,按照嘎查村组自报—苏木乡镇核实—旗县级核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盟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核定的原则进行。

(二)现场查勘

1.绝收损失。对于绝收地块要尽快开展现场查勘,尤其对于苗期因灾造成绝收的,要立即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准确掌握实际灾害发生情况,以利于抢早补种。

2.部分损失。对于部分损失的地块,待灾害稳定后5—7天开始查勘。

3.查勘规定。指在查勘时必须明确记录以下内容:

(1)查勘时间。一般情况下,出险后,承保公司要在第一时间到出险地块记录灾情,并进行拍照或摄像,并保存好第一现场资料。灾害发生一次,要记录一次。

(2)确认受灾作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依据《投保明细表》记录信息,并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受灾作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3)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一是现场确定当前灾害发生种类,同时确定在该灾害发生前后或同时有无其他灾害发生;二是严格区分保险责任内损失与非保险责任损失,如保险责任内灾害与病虫害、药害,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及生产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

(4)确定生长期。根据灾害发生时间及农作物长势确定受灾作物的生长期。

(5)确定受损面积。通过目测、实地丈量或GPS定位的办法,根据不同灾害分品种进行测量,确定受灾面积。

(6)现场受灾作物的影像资料。拍摄的现场不但要有反映现场的全景全貌的情况,而且要有反映保险事故发生部位和局部损失的情况,附文字说明,有条件的还要进行摄像。

(7)调查种植面积与播种面积、是否重复投保。主要是投保农户是否有不足额投保情况或将同一保险标的多次投保,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8)估计损失金额。由于估损工作直接关系到灾害事故的性质,因此,承办公司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确定参与查勘的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做好记载并签字确认。

(9)填写现场查勘报告并确认查勘结果。对现场查勘中所确定的内容,要填写《现场查勘记录》。对出险标的基本情况、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情况及初步估损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同时必须由承办公司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派的查勘人员、农经人员、查勘专家、村干部等现场签字确认,妥善保存。

(10)提出施救建议。查勘人员、农经人员、查勘专家等对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七、定损

(一)全部损失

经现场查勘认定为绝收的,当即定损,同时填写《损失确认清单》,并由承办公司定损人员、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派的定损专家、农经人员和嘎查村负责人、被保险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二)部分损失

因植物体在部分损失后一般有自我恢复能力,因此不宜现场确定损失金额,但灾后查勘一定要进行,并做好详细记录。农作物部分损失的定损一般应在收获前测产计算,但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部分损失时采取以下定损方法:

1.协议定损。针对损失金额较小、灾害损失程度容易确定、社会影响面小的案件,承办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通过签订协议确定损失。

2.专家组定损。针对损失金额较大、灾害损失程度不易确定、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必须由承办公司和当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共同组成专家组确定损失。

3.气象指数定损。对全局性灾害和较重的局部性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地块,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指数等有关资料,最终确定损失。

4.测产修正定损。无论是局部性还是全局性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承办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灾后损失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要在作物成熟收获前通过测产,并结合原有的查勘定损情况,对实际损失进行修正。测产时,抽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所抽样本具有代表性。

5.测产和气象指数相结合定损。对于特别重大的灾害事故,现有的条件不能确定损失时,采取测产和气象指数相结合的定损方式。

(三)其它注意事项

1.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社会各界均可对损失鉴定结果进行监督,避免在同一地区出现受灾严重索赔与粮食增产丰收的现象发生。

2.资料保存。经定损人员、查勘专家、农经人员和村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确认的定损清单,必须保存完整。

3.争议处理。出现参保农户或地方政府与承办保险公司发生理赔争议的情形时,首先,应由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盟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进行仲裁;争议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申请向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进行终裁,对终载结果争议双方应无条件执行。

八、赔案处理

当各承办保险公司在全区范围内统算不超赔时,承办公司可根据《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定损清单》及相关气象资料等,按出单单位计算赔款,并制作《赔款发放明细表》。

当各承办保险公司在全区范围内统算超赔时,启动大灾风险金,实行有条件的封顶赔付。

(一)赔案理算依据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规定的不同参保作物的保险金额、不同灾害损失的起赔点、不同作物不同生长期所对应的“损失赔偿比例表”和绝对免赔率规定计算赔偿。

2.被保险人投保面积低于种植面积的,保险人按照投保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赔款计算公式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受灾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10%)

2.部分损失。

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成数,在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补贴资金完全到帐后进行赔付。

按照承保地区所在旗县前五年农作物单位平均产量确定规定产量,并按参保年度实际单位产量与规定产量的比值确定损失程度。

保险赔付按照条款规定的起赔点进行赔付,部分损失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灾面积×(1-10%)

(三)缮制理赔计算书

理算完毕,理赔人员应立即缮制理赔计算书。

(四)赔款发放

赔案制作完毕后,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根据赔款资金需求和各级保费补贴资金的到帐情况,积极进行赔款发放工作。原则上,只有当所有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帐后,承办保险公司方可根据具体赔付方案,将赔款发放清单在赔款发放地先行公示无异议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各参保受损农户发放赔款,受损农户凭保险凭证领取赔款。

(五)赔案管理

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赔案单证主要包括:报案记录;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单或批单抄件;现场查勘报告;事故照片(事故现场,受损标的);农业技术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灾情证明、气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损失确认书;赔款计算书等。

理赔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整理、装订、登记、保管。赔款案卷要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照片以及原始单据一律粘贴整齐并附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7期(总期第163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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