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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文明行为要罚款!《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元旦起施行

时间:2018-09-18 01: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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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文明行为要罚款!《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元旦起施行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9日讯 近日,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11月5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1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规定,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生态文明行为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法规规定,在相应路域内通行;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自觉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谐相处;等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按照规定,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元罚款。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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