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公司企业的员工流动性越来越频繁,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
已离职员工在离职后,
仍利用原单位名义或业务关系
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西宁一家保险公司员工邹某
虽然早已离职
但他持续向新老顾客推销“车险”业务
目的何在?
案情回顾
7月17日,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发布消息,警方破获一起诈骗案,保险公司前员工骗保30余万元被警方逮捕。
去年底,城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一名车主报警称,西宁一家保险公司员工邹某,收取他的车险相关手续费用6000元后,一直没有给他办理保险。
接警后,刑侦大队民警前往保险公司调查时发现,邹某此前因违反保险公司劳动纪律早已不在公司上班。随后,警方依法传唤邹某到城北公安分局接受调查。
民警调查发现,邹某虽然已经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但他从年底开始,多次向他熟悉的车主打电话,以“公司搞活动,送轮胎,送保养,送修车优惠”等名义,劝说多名车主从他手中购买车险。
调查展开后不久,警方再次接到邹某违法犯罪的相关线索。有车主报案称,他的车子被邹某开走保养后,被抵押给其他人。
邹某在民警讯问时交代,他先后多次向新老客户推销自己虚构的“车险优惠项目”,他拿到的钱款被他当生活费了。此后,他拆东墙补西墙,填补漏洞,甚至把其中两名车主的车子抵押给了其他客户。
警方根据邹某交代的情况,调查核实他先后从10余名车主手中以买车险的名义骗取钱款30余万元。
目前,邹某因涉嫌犯罪已被西宁城北警方依法逮捕,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西海都市报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切勿动歪脑筋
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编提醒
为了防止企业名誉或财产的受损,公司应在严把用人关的同时,把好出口关,加强对员工离职手续的管理,及时收回工作证件等相关资料,避免员工离职后仍持有原单位空白合同、介绍信、票据等相关文书和收款凭证进行不法行为;另外对于公司客户,亦应当通过正规合法途径与公司企业进行业务往来,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