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118号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执他字第11号函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执他字第11号函就我院请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答复我院。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他字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执督字第45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