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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知识点:股东查阅权

时间:2023-03-14 19: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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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知识点:股东查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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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的对比

2.不正当目的认定

(1)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注意】不正当目的由公司举证证明。

3.章程和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和复制权

但可以对查阅和复制的时间、地点和次数进行适当的限制。一般也不得以出资瑕疵为由,剥夺股东查阅和复制权。

4.行使知情权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5.判决明确查阅复制的时间、地点和文件材料目录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文件材料名录。

6.股东可聘请中介机构辅助查阅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7.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高人员赔偿损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相关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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