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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筑房地产行业刑事风险之串通投标罪(一)

时间:2018-08-31 0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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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筑房地产行业刑事风险之串通投标罪(一)

来源: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南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醴陵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于12月8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彭某某是该公司的股东。湖南旺亿置业有限公司于4月28日成立,后更名为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亿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陶某甲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被告人陶某乙是该公司的股东兼总经理。

8月份,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位于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五里墩村、碧山村的18号地(以下简称"18号地")进行网上挂牌公开拍卖出让。9月19日,被告人陶某甲以旺亿公司的名义报名参与竞拍,竞买报价为7306.32万元,并按规定交纳了保证金6000万元。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彭某某三人决定以大众公司的名义报名参与竞拍,竞买报价为7336.32万元,并按李某某40%、肖某某30%、彭某某30%的出资比例合伙交纳保证金6000万元。至竞买报名截止时仅有上述两家公司参与竞拍。9月下旬,被告人肖某某得知被告人刘某甲认识旺亿公司的董事长即被告人陶某甲,便与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商量决定由公司拿出400万元给旺亿公司,让旺亿公司退出竞标。后通过被告人刘某甲的介绍联络,被告人肖某某、彭某某多次与被告人陶某甲商谈竞拍事宜,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旺亿公司在竞拍前给付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彭某某现金300万元,大众公司在竞拍过程中只举一次牌就退出竞标。被告人肖某某、彭某某把每次商谈的情况都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并共同商议操作方案。被告人陶某甲在决定出钱让对方退出竞标时也将情况告知了被告人陶某乙,并征得陶某乙的同意。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被告人肖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陶某甲意图串通投标报价,仍居间介绍联络提供帮助。9月27日,被告人陶某甲再次通过被告人刘某甲将被告人肖某某、彭某某约至醴陵市武夷茶楼见面,给付被告人肖某某、彭某某300万元现金后各自离开。当日,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彭某某按合伙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20万元,被告人肖某某、彭某某各分得90万元。当时三被告人欲分10万元给被告人刘某甲,但刘某甲觉得钱少没有要,后被告人刘某甲在被告人陶某甲处获得20万元好处费。

9月28日,株洲彩泉拍卖有限公司、株洲瓷城拍卖有限公司在醴陵市国土资源局拍卖大厅主持18号地拍卖会,起拍价为竞买人大众公司的最高报价即7336.32万元。在现场大众公司首先举牌,旺亿公司举第二次牌,大众公司就没再举牌。举一次牌加价幅度为30万元,后旺亿公司以7366.32万元的报价中标,获得18号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发后,醴陵市公安局民警于11月24日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现金120万元,在被告人肖某某、彭某某处各扣押现金90万元。扣押款300万元于2月27日由公安其他暂扣款转公安罚没收入上缴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帐户。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陶某乙分别于6月13日、6月14日、4月2日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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