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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宕昌分局继续加强环境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9月10日,我局对该拌合站环境违法行为做出了查封决定,下发了《宕昌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宕环查字〔〕1号),对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及砂料传送带予以查封,并责令拌合站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尽快报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验收等资料。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全县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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