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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天气原因航班延误是否能全部免责?

时间:2022-09-16 16: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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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天气原因航班延误是否能全部免责?

案情摘要李某通过某旅游网订购了3月23日从上海虹桥机场至厦门高崎机场以及3月25日从厦门高崎机场至上海虹桥机场的往返飞机票,并支付了票款人民币689元。李某乘坐于3月23日19:45分从上海虹桥机场起飞的9C8863航班,预计到达厦门高崎机场的时间为当晚21:15分。由于厦门天气原因无法正常在厦门高崎机场降落,改降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在当日该原抵达厦门的航班取消后,航空公司免费安排了李某等乘客的宾馆住宿。3月24日上午李某乘坐由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起飞的飞机,飞往厦门高崎机场,于当日上午9:30分许抵达厦门。为此引发争议,李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诉称:直到3月24日凌晨,乘客才被告知取消此次航班,并通知乘客跟随地勤人员入住宾馆,但等到凌晨4点班车才过来,早上6点被宾馆服务人员叫醒,通知坐车赶往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乘机,由此引起李某不满。李某认为:航空公司在飞行出现异样情况时,未及时告知乘客真实信息,严重违反合同法和民航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再者,3月23日晚实际到厦门机场降落的仍然有21架飞机,故航空公司提出的天气原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故李某以航空公司没有准时将乘客送达约定地点为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并根据其他航空公司赔偿的先例资料,要求赔偿违约金750元。 航空公司辩称:乘客在购票时已被告知航班取消以及延误都不予补偿,且航班是因天气原因取消或延误,根据民航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天气原因是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故航空公司不承担李某相应的损失。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航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李某的损失是否客观存在。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首先,李某和航空公司均确认天气是飞机延误的原因,而天气因素是不能精确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本案天气原因引起的迟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其次,飞机是高风险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全体乘客安全与按时的利益权衡中,承运人更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为了全体乘客的安全,航空公司安全改降其他机场并无不当。第三,李某称当时厦门高崎机场尚有其他飞机在正常降落,本案系争的航空公司亦可以降落的意见,因不同型号飞机的性能、功能各不相同,故不能认为有其他飞机降落,李某所乘坐的航空公司飞机即具备降落的条件。故李某认为航空公司因违约行为赔偿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关于焦点二,李某提供了其他航空公司赔偿的先例资料以证明其主张损失金额的合理性,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客观存在,故法院对其损失金额难以确认。综上,航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延误行为系法定免责事由造成,而事发后又履行了一定的补救义务,即提供了乘客的免费住宿安排,且李某的损失难以确认,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索赔诉求。

作者:王立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介绍

王立群: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律师团成员;原法院法官;现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外省市在上海企业协会法律顾问;CEO首席执行官俱乐部法律顾问;工商局为企业合同解忧民心工程指定律师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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