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至19日,天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天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巩某某、包某某、阿某某三名被告人敲诈勒索罪一案,此案为天峻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审理的首起涉恶团伙案件。庭审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政法委及其他政法部门领导、干警,新闻记者参加旁听,旁听席还有被告人亲属及其他群众共60余人。
开庭审理前,天峻县法院高度重视,组织专业较强的三名骨干法官组成合议庭,预先研判,提前介入,认真审查案卷全部材料,在县政法委的协调下多次与县公安局、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三次前往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兄弟法院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汲取经验,依法组织公诉人、律师、辩护人及被告人召开庭前会议,详细制定了庭审预案、安保预案、应急预案,从县公安局抽调5名警力做好庭审安全保障工作。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举证规则,组织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听取了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巩某某在担任天峻县木里镇银海物流货场保安队长期间,利用管理货场之机,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召集被告人包某某、阿某某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相互配合,采取以恐吓、威胁、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对进出货场的货运司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收取现金及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违法行为。被告人巩某某、包某某、阿某某三人在犯罪行为中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向货运司机强迫索要现金及财物,扰乱了我县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犯罪行为具有强制性、胁迫性,系恶势力犯罪。
针对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天峻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包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阿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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