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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实际施工人一方负有举证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责任?

时间:2022-06-05 05: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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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实际施工人一方负有举证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责任?

案情简介

发包人:南充明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峰公司)

承包人:向远平

实际施工人:赵树英、胥攀、王宴

赵树英、胥攀、王宴称,明峰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对向远平拖欠申请人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明峰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明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明峰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向远平,并未与胥勋强、王宴直接建立合同关系。胥勋强、王宴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明峰公司主张权利,明峰公司仅在欠付其合同相对方向远平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赵树英、胥攀、王宴作为主张权利一方,负有举证证明明峰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责任,但其未能举示相应证据,其要求明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该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证明责任在赵树英、胥攀、王宴,原审法院是否采信()南中法民初字第9号判决书关于判决明峰公司以房抵款并返还15万元保证金后不再欠付向远平工程款的内容,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裁判观点明确了发包人只在欠付其合同向对方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作为主张权利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责任。笔者认为,因为发包方对与其合同相对方的欠款事宜更为了解,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在发包方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按照与其合同向对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之后,实际施工人仍坚持向发包人主张责任的,可以再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实际施工人,也便于实践中的操作,也有利于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赵树英、胥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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