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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差旅费 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时间:2021-02-23 12: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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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差旅费 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一、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

第一、正确核算业务招待费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第二:用足扣除限额

1、设企业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

2、设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Y×60%与X×5‰,即Y×60%≤X×5‰,通过推算得出Y≤8.3‰X,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能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第三: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

1、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2、业务招待费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必要的招待活动,以达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与形象,从而促进销售,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3、如果能够有效搭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

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第四: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

1、准确把握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第2点所列的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

4、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因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第五: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综合决策。

二、差旅费的财税处理

1、错误的做法:与差旅产生的所有费用都计入了差旅费进行核算!

差旅费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这个差旅费的范围千万不能私自扩大。把什么出差送礼的费用、招待客户的餐费都统统放在差旅费进行报销了。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傻傻的计入差旅费!

正确处理:

什么赠送客户礼品、招待吃饭之类的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都统一纳入业务招待费进行核算;什么出去唱K啊、洗浴之类的费用,严格意义上讲都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费用,即使计入费用都很牵强,真要计入费用的话,计入福利费吧。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在出差时的餐费发票等都可以粘贴在一起,以管理费用——差旅费的名义报销。

2、错误的做法:拿来住宿费专用发票就全额抵扣或不抵扣!

这是个新问题,一定要重视!营改增之后,住宿可以开专票了,所以很多企业积极响应。但是现在存在这样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如果你们公司规定一天的报销住宿费标准是500一天,超过部分自己承担。员工出差开来一张700元住宿费专票,怎么报销?很多会计往往为了省事,直接将专票全额认证抵扣,按照500元报销标准进行支付。一看就是明显的多抵扣了,这种风险,如果被税务稽查到或者预警发现,不仅需要补税,可能面临处罚。

还有一种就是一看,超标准了,就直接不抵扣了,当普通发票使用了!

正确处理:

这种情况就不要抵扣了,专票不是大家随意想咋来就咋来的!你们可以明确告诉员工如果超标准了,直接开一个700的普通发票就可以了,就不要开专票了,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员工只开500元的专用发票来,超额部分就不用开了。拿来700元专票,然后会计去认证抵扣之后,再把200元多出来的作进项税转出,这个麻烦一点,但是可以省点税。

3、差旅费缺少文件公司内控文件支撑。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其实这个按理来说,都谈不上是要求,谁家公司出差没有申请、随便就出了啊。税法讲究是必须合法还需要合理,所以企业报销的差旅费一定要有严格的差旅费管理制度,这个不仅是税务要求,更是以后企业审计、税务调查时候,你的一个重要证据,税务一查你3年前这张4万的差旅费是干什么的,如果不知道的话,可能很麻烦。

4、差旅补助让员工随便找些发票就报销。

因为关于个税这一块,目前各地执行口径差异毕竟大。很多地方要求差旅补助必须有发票,这可愁坏了很多会计了。咋办,直接让业务人员找发票啊。报销9月5-9月10号的出差,拿来6月的餐票来报销,你说可以吗?这就严格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必须是真实业务,你大街上找的发票,算是真实,地税能给你说是他要求的吗?其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如果属于工资性质的补贴都需要缴纳个税的。

正确处理:

员工差旅补助,简单粗暴,因为税法里面对差旅补助可以免征个税,此时只要你们员工每天补助不高的话,直接计入差旅费吧。找发票也是徒劳的,反而增加税务风险。要想完全规避税务风险的话,要求员工提供提供在差旅期间合规的费用发票,具体大家可以自己根据企业实际来认定。

5、外来人员差旅不能计入差旅费。

公司来了个审计师各种车票、来个维修师傅的打车票等都不能随随便便就计入差旅费了!差旅费的定义在企业经营必须发生的,由自己员工执行的费用。这些虽然看上去是差旅费,但是实质上还是支付的外部劳务费或招待费。

正解:

外单位有偿提供劳务,合同约定了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或报销,而自己企业承担或报销差旅费属于劳务费支付的一种形式。大家回去看看审计业务约定书就可以知道,他们会在合同里面备注,差旅费由聘用方承担,这种就属于差旅费计入审计费用即可。因为如果你们不承担的话,他们就给你开审计服务费发票了,一个道理。外单位人员提供无偿劳务,或虽是有偿劳务但是合同并未约定差旅费,而是企业志愿承担或报销了住宿、交通费的,可以视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这个这么来理解,就是请人家吃个一个饭,你说走什么科目啊!

三、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第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第四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三、福利费的核算范围

1、财政部在曾对福利费核算范围做过解释(财企[]24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内容如下: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通过4号公告的补充,企业所得税税法上的福利费范围和财政部的规定基本一致。

第四、不予免征个税的福利费范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严格来说,只有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属于个税福利费的免征范围,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福利费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福利费范围。 大家讨论最多的“月饼税”、“粽子税”、过年过节发放的米面油等实物的个税问题,这些人人有份的物品,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但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需要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征个税。

一般情况下发给职工的无论现金、实物都可能涉及个税问题,我们要认真分析各种实际情况,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例如,单位食堂发生的各项采购费用、直接就餐费用等,如果发放现金到个人,就应该计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看出,员工每逢年节从任职单位取得的节日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按以下口径掌握: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免税福利费,仅指特定事件或原因给员工造成困难而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以是从提留的福利费中列支,也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而人人有份的节日补贴,即便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由工会发放,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补助或福利费,应当并入发放当月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节日福利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4月11日9:30,“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关于“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在线交流,其中提到:

[123] 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04-1110:18:45]?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04-1110:18:45]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及上述权威回复口径,纳税人发生的节日聚餐等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福利费,可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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