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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批了 外资券商来了 外汇金融扩大开放势在必行!

时间:2021-09-07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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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批了 外资券商来了 外汇金融扩大开放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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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依法核准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定落实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

一、摩根大通劵商来了

摩根大通集团,业界称西摩或小摩,总部在美国纽约,总资产2.5万亿美元,总存款高达1.5万亿美元,占美国存款总额的25%,分行6000多家,是美国最大金融服务机构之一。

二、野村证券,收购雷曼兄弟的金融大鳄来了

早在5月,野村控股株式会社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野村控股拟持股51%。5月8日晚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也证实收到了野村控股的申请材料。

三、外汇金融扩大开放势在必行,外国企业可获得中国金融全牌照经营资格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会”于3月23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出席并演讲。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行长易纲直言:“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势在必行。”中国“一行两会”高官出席论坛,向外界释放了中国金融扩大开放的三大信号。

证监会于近日依法核准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定落实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对外开放的具体工作,继续依法、合规、高效地做好合资证券公司设立或变更实际控制人审核工作。

关于核准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J.P.Morgan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兰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中卫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宾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朗信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JPMB〔〕第1号)、《关于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的补正说明》(JPMIFL〔〕第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42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大通证券)。摩根大通证券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上述出资中,股东的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其中J.P Morgan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以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二、核准J.P Morgan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兰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中卫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宾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朗信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合资合同,我会对摩根大通证券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摩根大通证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核准。

三、你们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完成摩根大通证券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你们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摩根大通证券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摩根大通证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摩根大通证券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五、摩根大通证券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摩根大通证券拟设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3月13日

关于核准设立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

野村控股株式会社、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的申请》(野村控股〔〕第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村东方国际证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上述出资中,股东的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其中野村控股株式会社以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二、核准《野村控股株式会社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黄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我会对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野村东方国际证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核准。

三、你们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完成野村东方国际证券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你们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野村东方国际证券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五、野村东方国际证券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拟设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3月13日

易纲指出,金融业开放本身并不是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但开放过程可能提高金融风险防范的复杂性,因此需要不断完善与开放相适应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他特别强调,在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时完善金融监管。中外资机构开展金融业务都必须持牌经营、接受监管。扩大市场准入的同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使监管能力与开放程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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