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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洪县界集法庭审理了一桩奇案——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案情并不复杂,原告刘某诉称,被告曹某曾向孙某购买材料,由其担保,后因曹某未及时给付孙某货款,原告代为履行,故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代为履行的货款。审理过程中,被告曹某否认货物是由自己购买,而是称货物是原告刘某买来自用。事实真假难辨,庭审进入僵局。不料此时,被告竟然用家人发毒誓。接下来的一幕,甚至惊到了法官。原告刘某一拍大腿将收据撕碎,称“以家人起誓,我相信你没说谎”,并当庭撤诉。
此案中,如果正如原告诉称,原告为保证人,并承担了保证责任,那么,原告有权向债务人也就是被告行使追偿权。追偿权纠纷中,存在两个合同。一个是主合同,即本案中的曹某孙某之间的材料买卖合同;一个则是刘某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货款本应由曹某支付给孙某,但是曹某由于某些原因未履行债务。此时,孙某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张某履行后,自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过,行使追偿权需要注意两个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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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再还款。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同样享有此诉讼时效抗辩权,若保证人在债权人要求其行使保证责任时,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而是依照合同代为还款。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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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诉讼时效
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但是,保证人的追偿权也并非没有时间限制,其诉讼时效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此抗辩拒绝保证人的给付请求。
《民法总则》中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上述主债务诉讼时效与追偿权诉讼一般是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债务人可以此抗辩,但是债务人在时效过后承诺还款或者实际还款的,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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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如果只要求债务人担责,而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概括来讲,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和仲裁即可;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要求担责,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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