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300字范文 > 股权回购的对赌条款有效 但约定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无效

股权回购的对赌条款有效 但约定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无效

时间:2020-12-04 11:45:40

相关推荐

股权回购的对赌条款有效 但约定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

投资方与原股东约定“目标公司若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合格IPO,则公司原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对赌条款合法有效,但是约定目标公司为原股东的回购义务向投资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会使得投资方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某工业公司成立于1995年,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李某、赵某。某投资公司为专业的股权投资公司。

4月29日,某投资公司作为投资方(甲方)与某工业公司(乙方),李某、赵某(丙方)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定向增资,某投资公司以现金22496750元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310.3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0829%。

同日,某投资公司(甲方)与李某、赵某(乙方),某工业公司(丙方)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如果丙方未能在增资后24个月内成功完IPO,则甲方有权参照以下价格,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回购甲方在丙方中持有的股份。回购价格为:甲方投资额再加上每年10%的收益率溢价。乙方确保在90日内将回购价格全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某投资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某工业公司亦变更了相应股权工商登记。6月1日,某工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IPO并在上交所上市;此后向证监会提交了IPO申请,但于7月1日被终止审查,直至本案发生争议时仍未上市。

7月7日,某投资公司要求李某、赵某按照对赌协议约定价格回购股权,并要求某工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李某、赵某及某工业公司则认为对赌协议无效,拒绝履行回购义务。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某投资公司与股东李某、赵某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但要求某工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无效。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二、关于《补充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回购某投资公司持有的某工业公司股份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约定某工业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合格IPO,则某工业公司、李某、赵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某工业公司股份。《协议书》约定某工业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其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则李某、赵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某投资公司持有的某工业公司股份,某工业公司对李某、赵某的回购义务向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补充协议》、《协议书》中关于李某、赵某回购某投资公司持有的某工业公司股份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属合法有效。《补充协议》中关于某工业公司回购某投资公司持有的某工业公司股份的约定、《协议书》中关于某工业公司为李某、赵某的回购义务向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均会使得某投资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某工业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补充协议》及《协议书》约定某工业公司义务条款的效力不影响约定李某、赵某回购义务条款的效力。

实务总结

第一、慎重选择对赌的相对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因为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无效,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有效。

第二、要注意推敲对方的风险规避条款。当事人在引入对赌协议时,需要有效估计企业真实的增长潜力,并充分了解博弈对手的经营管理能力。在签订对赌协议时,要注意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

第三、对于准备签订对赌协议的企业,建议合理设置对赌筹码,确定恰当的期权行权价格。对于融资企业来说,设定对赌筹码时,不能只看到赢得筹码获得的丰厚收益,更要考虑输掉筹码是否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之内。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上海李婧律师电话:18817780278

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