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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刘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时间:2024-05-21 06: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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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刘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1月18日晚,张某(已判决)等人因在敦化林业局贮木场争抢木头与另一方于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到敦化林业局江东商贸街打架斗殴。当晚21时许,张某召集被告人刘某以及庄某等三人(该三人已判决),携带砍刀等工具,另一方于某等人持胶皮棍、单管猎枪、折叠刀、弩等工具,在敦化林业局商贸街持械斗殴。于某等人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于某等人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伤一级。潜逃多年的被告人刘某于7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延边林区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某争强好胜,多人聚众在敦化林业局江东商贸街打架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当自己和别人产生矛盾,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周围朋友和他人发生矛盾邀你前往助阵,应当果断拒绝,绝不要参与斗殴,否则可能把自己置于法律的审判之下。

撰稿:逄勃

编辑:刘立威

审核:庄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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