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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障||公司可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2019-11-13 14: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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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障||公司可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企业为促进内部职工竞争,在考核中实行“末位淘汰”,是企业内部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本无可非议。但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划等号。

基本案情

 被告郭某某自1999年3月至7份被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派到新疆某民贸有限公司工作,协助该公司管理煤矿,农业银行保留了郭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正常为其发放工资和福利。2001年年末后农业银行单方面将郭某某末位淘汰、下岗分流,停发了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亦未发放下岗生活费。7月16日郭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农业银行为郭某某安排适当工作并补发工资。农业银行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银行单方面将郭某某末位淘汰、下岗分流并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此行为无合法根据,故对郭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鉴于被告单位经营体制发生变化,双方的劳动合同现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故判决农业银行为郭某某补缴自2002年1月至7月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补发2002年1月至7月的工资454644.50元。

典型意义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但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无效,而且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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