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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税费汇总-增值税(4)

时间:2019-12-13 11: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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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税费汇总-增值税(4)

(五)开具发票

在预售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时,应开具品名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不征税”,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的分类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53号公告))

纳税义务实现时,将预售时开具的发票收回并作废,开具11%税率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给购房者用作缴纳契税、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用途。

例: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0月取得商品房预收款2420万元,11月销售房屋取得不含税销售3000万元,税额3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00万元,允许扣除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110万元,取得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00万元,税额100万元,已认证。(引用6月15日“深圳福田税务”列举案例)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0号)

4、《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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