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3月16日,董某因身份证丢失,借用吴某的身份证并以吴某的名义入职徐州某电子厂,并用吴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领取工资。董某以吴某名义工作期间,电子厂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
12月,董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此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电子厂发现董某的真实姓名后,坚持认为在该厂工作并领取工资的是吴某,工厂与吴某存在劳动关系,与董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于是董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电子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吴某出庭作证,表明本人从未在电子厂工作。
那么,董某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公司,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
仲裁委裁决确认,董某与电子厂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之后,双方均未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董某借用吴某身份证并以吴某名义在电子厂工作存在过错。但电子厂疏忽审查核对董某提交的身份证,致使董某一直在电子厂工作。
董某和电子厂是符合条件的劳动关系主体,董某为电子厂提供劳动,直接接受电子厂管理,电子厂支付其劳动报酬,这些都表明用人单位对董某用工,故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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