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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时间:2019-10-14 04: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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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9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调整了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进一步完善了大病保险盈利率及责任分担机制,有效理顺了城乡居民大病费用保障机制。

据悉,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每人每年37元基础上再增加1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筹资标准增加部分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结合我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并兼顾地区间经济发展及医疗消费水平,开始,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五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0元、10000元、9500元、8500元、9500元。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维持3000元标准不变。

同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一、二、三段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3%、1%,提高后第一段起付标准至20000元段报销比例由55%调整到60%,第二段20001至50000元段报销比例由57%调整到60%,第三段50001至100000元段报销比例由59%调整到60%。此外,明确当年大病保险资金账户有结余的情况下,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和成本按赔付总额的3%以内支付。大病保险资金账户超支情况下,超支5%以内的商业保险机构仍承担50%;超支5%-10%的商业保险机构由承担70%调整为60%;超支10%以上的,商业保险机构由全部承担调整为承担80%。

此举是我区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缓解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提高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综合保障水平,进一步降低个人就医费用负担。

监制:郑 桉 | 编辑/制作:柳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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