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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及问答|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

时间:2021-09-15 07: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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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及问答|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以下简称《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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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技术规范”

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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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矿物油、废船、废轮胎(含废橡胶)及其他废弃资源为原料加工获取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排污单位。其中,其他废弃资源的加工方式仅限于清洗、破碎、分选等物理加工方式。

其他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相关产品的排污单位,适用于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如,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包含废铅蓄电池)、再生锌排污单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863.4);废纸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适用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制造建筑材料排污单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02

产排污环节与许可排放污染物

主要产排污环节见附件。

许可污染物情况见下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五金、废电机、废船、其他废弃资源加工

废气:颗粒物,铅、汞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

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动植物油

废电机热解

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

废电池加工

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

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锰、总铜、总锌、总钴、悬浮物、氟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动植物油

废塑料加工

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甲苯、氯化氢、氨、硫化氢

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动植物油等

废矿物油加工

废气: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

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硫化物、石油类、氨氮总磷、动植物油

废轮胎加工

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甲苯、二甲苯类、非甲烷总烃、二噁英

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动植物油

在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锅炉烟囱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确定;废电池热解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确定;废电机热解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确定;废轮胎热裂解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确定;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确定;其他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确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03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工艺中解交联、捏炼、精炼环节或常压连续再生环节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以及废轮胎热裂解工艺中热裂解及加热装置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口、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即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规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实施重点管理。

04

许可排放浓度因子和总量核算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以厂界监控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按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为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排放生产单元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不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05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对于制冷剂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应当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收集,不得直接排放。

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厂内运输、贮存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运输产生粉尘的物料,其车辆应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仓库中。产生粉尘的物料转运点、落料点应设置收集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各类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需根据各自加工特点采取相应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

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废水“跑、冒、滴、漏”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生产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废水处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要求。

06

自行监测要求

废轮胎解交联、捏炼、精炼、常压连续再生排放口的颗粒物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废轮胎热裂解排放口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废电池、废塑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应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鼓励其他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07

台账和执行报告要求

实行重点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按年记录,其他信息记录频次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

实行简化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主要记录基本信息和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可按月记录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

实行重点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实行简化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内容。

08

实际排放量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

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产污系数法核算,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09

合规判定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和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解 读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包括哪些类型?

答:

主要包括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矿物油、废船、废轮胎(含废橡胶)及其他废弃资源为原料加工获取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排污单位。其中,其他废弃资源的加工方式仅限于清洗、破碎、分选等物理加工方式。

其他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相关产品的排污单位,适用于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如,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包含废铅蓄电池)、再生锌排污单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863.4);废纸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适用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制造建筑材料排污单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锅炉排放口适用于哪些技术规范?

答:

在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控制项目按照哪个排放标准来确定?

答:

在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废电池热解大气污染物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确定;废电机热解大气污染物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确定;废轮胎热裂解大气污染物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确定;恶臭污染物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确定;其他大气污染物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确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哪些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答:

按照即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实施重点管理。

实施重点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如何识别?

答: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工艺中解交联、捏炼、精炼环节或常压连续再生环节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以及废轮胎热裂解工艺中热裂解及加热装置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口、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实施重点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哪些主要内容?

答:

主要许可主要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

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工艺中解交联、捏炼、精炼环节或常压连续再生环节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需要许可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硫化氢的排放浓度(速率),同时还要许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废轮胎热裂解工艺中热裂解及加热装置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需要许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二噁英、硫化氢的排放浓度(速率),同时许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实施重点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哪些主要内容?

答:

主要许可主要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

废电池加工排污单位萃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主要许可总铜、总锰、总镍、总钴、总锌的排放浓度,同时许可总镍的排放量;废水总排放口主要许可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铜、总锰、总钴、总锌、氟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排放浓度,同时许可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

实施重点管理的废塑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放口主要许可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排放浓度,同时许可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哪些?

答: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许可排放量限值,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的废气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的废气不许可排放量,仅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的废水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浓度和排放量。

实施重点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开展哪些项目的自动监测?

答:

废轮胎解交联、捏炼、精炼、常压连续再生排放口的颗粒物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废轮胎热裂解排放口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废电池、废塑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应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鼓励其他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实施重点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哪些内容?记录保存形式?

答:

实行重点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按年记录,其他信息记录频次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

环境管理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记录形式同步管理。

实施简化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应记录哪些内容?

答:

主要记录基本信息和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可按月记录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按月记录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除此之外其他信息记录频次和重点管理单位一样。

实施重点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哪些执行报告?

答:

实施重点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提交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实施简化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提交哪些执行报告应报告?

答:

实行简化管理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内容。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方法有哪些?

答: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方法包括执法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应符合任一小时浓度均值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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