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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社会散居孤儿
二、补贴对象:具有河南省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00元。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时可提供以下三类证明材料之一:
①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附有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②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③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并要求其在一年期内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病残儿童还需同时提供病残医疗证明复印件各2份。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两份粘贴有证明材料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
4、发证。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认定人员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儿童福利证》,领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今后将纳入孤儿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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