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政府网发布2则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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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征收金山至平湖市域铁路(独山港至海盐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批复
关于同意于城镇-2号地块
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予以公告的批复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于城镇-2号地块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提请公告于城镇-2号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盐自然资规征〔〕8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同意就你局所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盐征补案〔〕第51号)予以公告,请按要求尽快落实。
特此批复。
海盐县人民政府
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金山至平湖市域铁路(独山港至海盐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批复
县住建局:
你局《关于征收金山至平湖市域铁路(独山港至海盐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请示》(盐住建〔〕37号)收悉。
经审查,金山至平湖市域铁路(独山港至海盐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的公共利益情形。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实施金山至平湖市域铁路(独山港至海盐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如下:
东至道路、南至规划道路、西至西场路、北至东西大道,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总户数2户、总建筑面积12932.48平方米。
特此批复,请按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
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另外,还发布了
关于公开征求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
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附件1:
关于《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县现行的区片综合地价于6月30日进行调整,三年期届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8号)文件要求,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本次《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已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本次予以重新公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8号)等有关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为起草制定《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我局于1月起收集周边县市现行情况。5月6日,我局完成《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草拟工作。5月16日,我局通过OA系统征求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收到司法局提出的1条意见,建议内容为该事项已纳入县政府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且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前需提交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议题主题内容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共有四部分组成,分文件依据、区片划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附则。
第一部分: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8号)等文件要求。
第二部分:区片划分。我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第三部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7万元/亩;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万元/亩。
第四部分:附则。本通知自 月 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15号)同时废止。
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重点事项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补充说明内容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8号)等法律、法规起草。
附件2: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划分:我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7万元/亩;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万元/亩。
三、本通知自 月 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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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盐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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