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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疫情排查心得体会报告 网格员宣传秸秆禁烧心得体会(三篇)

时间:2021-11-24 02: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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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疫情排查心得体会报告 网格员宣传秸秆禁烧心得体会(三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秸秆禁烧疫情排查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每年5月25日至6月30日、9月20日至11月10日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小麦、水稻、油料和其它农作物秸秆);同时,禁止将上述秸秆推入河道、渠道、水塘等水源之中。

二、各村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指导并监督各村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政府支持发展秸秆还田、秸秆发电、氨化饲料、秸秆沤肥、秸秆气化、秸秆食用菌等秸秆综合利用。各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农户妥善处臵和堆放秸秆。

五、凡在我镇从事收割作业的机具,应一律安装秸秆切碎装臵,并在收割作业时将秸秆切碎,确保农作物的收割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2公分。对不安装秸秆切碎装臵,或者收割时未将秸秆切碎、留茬高于12公分的机手,农机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限其纠正。对不按照规定要求作业、不听劝阻的机手,由农机、环保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且农民有权拒付收割作业费。

六、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臵不当、造成焚烧秸秆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镇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七、镇政府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845621),各村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相关要求,成立秸秆禁烧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块黑”。

xx镇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六日

描写秸秆禁烧疫情排查心得体会报告二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宜昌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禁燃区,是指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种可燃废弃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蜂窝型煤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龙泉镇全域。

三、禁燃区内燃煤锅炉(达到环保要求的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厂锅炉除外)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市政府已明确在此之前应淘汰的燃煤锅炉按有关要求执行。

禁燃区内除燃煤锅炉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在20xx年6月30日前,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从20xx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集中焚烧处置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须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在20xx年3月1日前完成经营性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含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按期或提前改用清洁能源的,清洁能源供给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报装改造等费用给予优惠。

七、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造过程中的规划、道路开挖、现场施工等事项,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八、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并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23日

描写秸秆禁烧疫情排查心得体会报告三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二、划定小清河以南,胶王路以北为我市今年的秸秆禁烧区,禁烧区以内的济青高速公路、滨博高速公路、309国道、205国道两侧各2公里内,各区县及市高新区城区周围5公里以内作为重点监控禁烧区。禁烧区内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济青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要严禁焚烧秸秆,沿线涉及的区县和高新区要层层签订禁烧责任制,落实好省市区县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秆禁烧工作。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公安局

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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