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张蕊)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下发通知,明确自6月1日起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提标安排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500元/人.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新公布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