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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写作能力 practical writing ability英语短句 例句大全

时间:2020-01-30 03: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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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写作能力 practical writing ability英语短句 例句大全

应用写作能力,practical writing ability

1)practical writing ability应用写作能力

1.However, the students in the middle vocational school face the problem that theirpractical writing ability is poor.随着社会的发展,应用写作的地位不断获得提升,应用文写作在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变得日益重要,人们的应用写作能力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英文短句/例句

1.Training of the Graduate s Ability of Applied Writing in College;论高等院校学生应用写作能力的培养

2.The Capability of Application Writing and Optimization Strategies" Research in the New Era新时期应用写作能力及优化对策研究

3.The Analysis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Writing Ability of Engineering Students in Higher Vocational Institutions;高职工科学生应用写作能力的分析与思考

4.Improve Teachers" Quality and Cultivate Undergraduate"sAbility of Applied Writing提高教师素质 培养大学生应用写作能力

5.It is shallow to talk how to pass the teaching to practice to educate the applied writing skill of the student;浅谈如何通过教学实践培养大中专学生的应用写作能力

6.Discussion on the Writing Approach of PRETCO (Level B)试论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作文的写作对策

7.Developing College Students Writing Capacity by the Application of Multi-writing Approaches;综合应用多种写作教学法培养大学生英语写作能力

8.On the Problems in PRETCO English Writi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写作中的问题与对策——12月PRETCO写作分析

9.The Strategies for Improving Practical Writing in the Middle Vocational School;中职学校学生应用文写作能力提高的教学策略

10.A Study of Improving English Writing Ability in Senior Middle Schools by Applying Schemata Theory;应用图式理论对高中学生写作能力提高的研究

11.Cultivating Student s thinking ability in Practical Writing education;在《应用写作》课程中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12.Writing in Explaining-expounding Capacity Examination Should Evaluate Civil Servants Common Ability;申论文章写作应注重体现公务员通用能力

petence-based Design of Applied Writing Teaching;能力导向在高职应用写作课程教学中的设计

14.Exploration of Improving the English Writing Skill of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提高高职学生英语应用文写作能力的探讨

15.How to Cultivate the Ideation of the Students in Application Teaching;应用写作教学如何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16.The reformation of teaching method on “applied writing” teaching material according ability;以能力为本位,改革高职《应用写作》教材教法

17.Strengthen Teaching Reformin Practical Writing Course and Improve Students’Ability to Take up An Occupaition;加强应用写作课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18.Situation-constructing and Abilities-cultivating --On the situated-teaching in applied writing;情境构建与能力培养——应用写作课情境教学探索

相关短句/例句

specialized ability for English practical writing应用文写作能力

3)Practical writing应用写作

1.Analysis and Strategy on Current Situation of Teaching Practical Writing inTechnical Institutes of higher-learning;工科高校应用写作教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2.Teachers Self- cultivation and Leading Role in Practical Writing Teaching;应用写作教学中的教师修养及主导作用

4)Applied writing应用写作

1.Writing in Application and Application in Writing——Also on Effectiveness of Teaching Applied Writing;应用中的写作与写作中的应用——兼论应用写作教学的实效性

2.On the ways of improving the collages abilities of applied writing;提高大学生应用写作能力方法论

5)applied composition应用写作

1.Application of the simulation teaching method in theapplied composition courses;模拟教学方法在应用写作课中的运用

2.This paper attempted to discuss the affection ofapplied composition which caused by different creative thinking, it figured out that a right logos could present the scientificity of thinking and guide meaning.本文讨论了思维创造品质对应用写作水平的影响,认为正确的思维理念呈现了思维科学性及对提高写作技能的指导意义。

3.Theapplied composition teaching is a key link to train qualified personnel who have the capacity ofapplied composition.高校应用写作教学是培养具备应用写作能力人才的至关重要的环节,但目前高校应用写作教学现状却不容乐观。

6)Application writing应用写作

1.Cultivating students interesting for application writing;试论培养中专学生应用写作的兴趣

2.Application writing belongs to the humanities.应用写作属人文学科,应用写作的目的是为人处理公务私务服务,应用写作的模式由人创制使用,应用写作写给人看,达到应用的效应。

3.The 21th century is an era of information, which provides the most appropriate surrounding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pplication writing.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为应用写作这一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最适宜的背景。

延伸阅读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抵触规则所应适用的某一有关国家的实体法。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以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一个组织或实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即法人资格,各国法律的规定很不一致。例如法国的法律对于任何民事或商业性质的合伙,都可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英、美及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却不认为合伙可以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关于这种法律人格的有无问题或关于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有无问题,如果发生法律抵触,在国际私法上,历来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但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又有以下两种主张:本座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本座"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但对本座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管理中心地或称主事务所而言。一般说来,这里是法人的董事会作出重要决定和实行中央控制的地方,也是它完成许多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地方,如签订关于收购原料、出售产品等的重要合同,大都是集中在这里进行。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以及日本和南美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另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营业中心地或称开发中心地而言,就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如工厂、矿山等都是。这种营业中心地可以同时分散在几个不同的国家,因而这种主张在实际上是很少采用的。成立地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成立地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据以成立的那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亦即它的成立地的法律。根据这种主张,法人是按照一定国家的法律创设起来的,它是从该法律而获得其存在的,因此,一个法人依什么国家的法律成立,该国的法律就是它的属人法。英美法系国家,以及秘鲁、古巴、危地马拉、菲律宾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不过,一个公司的创办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规避本国法律的较严规定,而选择在另一国家依该国较为宽大的法律成立法人;这种法律规避的情况在美国尤为常见,特别是规避本州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定法人的属人法和承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一个标准。 例如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公约》(截至1983年3月1日尚未生效)就规定:在一个缔约国内依该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其他缔约国应予以承认;但如其他缔约国认为其真正本座是在内国或甚至是在第三国内,则对依上述法律所取得的法律人格可不予承认。又如1965年10月9日国际法学会关于股份公司的决议,也有类似的主张。法人的属人法,不仅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否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它还决定:①法人机关的组织、其代表权的范围和限制、法人与社员的关系、社员的权利和义务。②法人能享有什么权利,即特别权利能力问题;能为什么法律行为,即行为能力问题。这不仅决定于法人的属人法,同时还决定于行为地法及其他应适用的法律。③法人的解散和效果等等。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法人虽然依其属人法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不是在所属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也当然具有这种独立的人格。一个外国法人,通常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人的国籍 一个国家在承认外国法人以前,必须先解决该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法人是否也象自然人那样可以具有国籍,在学者中间虽有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法人的国籍这个概念十分必要。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英美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成立地为标准,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本座为标准。这和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属人法也就是法人的本国法。承认的行政手续 大多数国家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并不需要有特殊的行政手续,只要外国法人依其属人法已经成立,内国即可予以承认。如英、美就是这样。但有些国家比较严格,外国法人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才能予以承认。例如联邦德国对于非商业性质的法人组织,就需要有这种特别许可,否则这种组织在联邦德国境内就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对于商业性质的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需要有这种特殊的承认行为。又如法国甚至对商业性质的公司,也需要有特殊的命令才能予以承认。承认的性质 承认一个外国法人,并不是把它转变为一个内国法人,而只意昧着这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这种承认,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应当认为某一外国组织是法人,或应认为它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只是若干自然人的总和,应依该组织的属人法来决定。承认只是确认依外国属人法应认为是法人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也是法人。对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就可自由地在内国享有任何权利或进行任何活动,而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法人在内国能享有什么权利和进行什么活动,即它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除应受它的属人法的支配外,还必须同时受内国法的支配。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法人不得在内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管依其属人法它是否能享有这种所有权。还有些国家严格限制甚至绝对禁止外国法人在内国经营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企业。一个国家如何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各国政权的性质、各国的对外政策以及它与外国法人的本国的关系。一般的原则是:外国法人被承认后,可以在其章程的范围内,享有内国的同类法人所能享有的权利,但不能享有较内国的同类法人更多的权利。特别是外国法人如要在内国从事营业活动,内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分别按照各类法人的不同情况,加以限制甚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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