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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

时间:2022-02-25 12: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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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的范围

12月24日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的讲话:“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得比较混乱,我特别强调一下,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从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的讲话显而易见,该条款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务分包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只有诉请劳务费的实际施工人,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诉请发包人支付款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2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四川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实际投资材料、资金的个人或者企业,而不能将中间的环节分包商扩大解释为实际施工人。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裁判对实际施工人范围的理解仍不统一。某些判决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仅包含了劳务分包的施工人,也包含了其他专业分包、甚至层层分包、转包关系中的中间承包单位或个人。

以下两个案件中,给予不同的办案思路:

1、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1113号中,最高院认定如下:龙岗管理局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将案涉工程项目发包给宝龙公司,宝龙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阳江建安深圳分公司施工,虽然合同因非法转包而无效,但阳江建安深圳分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阳江建安深圳分公司和阳江建安公司可以向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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