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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从安排被辞退非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条件

时间:2022-02-26 07: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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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从安排被辞退非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条件

劳动者不服从安排被辞退非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条件

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

【审判规则】劳动者在职期间因导致生产事故被用人单位降职、调岗,之后劳动者调岗后多次出现迟到、不打卡等违反《员工手册》规定情形,被用人单位以不服从车间工作安排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多次迟到、不打卡等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并不包含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所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基本案情】天丰钢铁公司(天津天丰钢铁有限公司)于与付X喜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间付X喜因个人原因发生生产事故,被单位依照《员工手册》降为调度员。调岗后,天丰钢铁公司以付X喜调岗培训后也不能满足岗位需要、不服从车间工作安排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规定和企业员工手册的规定单方面解除与付X喜的劳动合同关系。此后付X喜以天丰钢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此次仲裁只支持了天丰钢铁公司向付X喜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469.13元,驳回了付X喜的其他诉讼请求。随后付X喜又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次诉讼仍驳回了付X喜要求天丰钢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请求,且该判决书载明:根据已查明事实,付X喜确实存在《员工手册》第八条规定的“13、不服从指挥、工作安排者”、“21、因工作疏忽或自身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以及在调整工作岗位后多次迟到、不打卡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应认定付X喜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天丰钢铁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第八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付X喜之间的劳动合同。12月,付X喜向天津市静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次裁决作出天丰钢铁公司应支付付X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453.85元及代通知金4233.7元。

天丰钢铁公司以不服该裁决为由,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丰钢铁公司无需向付X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争议焦点】劳动者在职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生产事故后,被用人单位按照《员工手册》降职、调岗,调岗后其多次出现迟到、不打卡等违反《员工手册》规定情形,因此被用人单位以不服从车间工作安排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天丰钢铁公司无需支付被告付X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被告付X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据()静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天丰钢铁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被上诉人天丰钢铁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付X喜的上诉请求,关于本案双方诉争的原因,在之前的()静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判决中有十分清楚的表述,被上诉人不应该支付任何的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关于代通知金,是上诉人一方违反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不应该支付代通知金。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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