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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原创】承包人未移交全部工程资料 发包人是否可以此作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

时间:2018-07-21 08: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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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原创】承包人未移交全部工程资料 发包人是否可以此作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

现实中有承包人为了促使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有不交付部分工程资料以作为催讨工程款筹码的情况,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发包人则会以承包人未交付完整的工程资料作为其拖欠工程款及应负违约责任的抗辩。这种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款: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第九条: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笔者认为:如果未交的资料影响到工程结算,发包人以结算条件尚不成就为由拒付相应款项的抗辩可以成立。但在工程价款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以资料未全部交付为由对应付工程款行使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是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发包人的主给付义务,而工程资料交付是承包人的从给付义务,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完全履行从给付义务而作为延期履行主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但是如果因承包人不交付工程资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赔偿,如导致工程竣工备案、办证迟延等造成的损失。

马佳音(Ma Jiayin)律师,河北大学学士学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门研究房地产领域的相关知识,专注于建设施工领域,拥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经验,能将丰富的专业知识、娴熟的诉讼经验和独特的办案技巧完美结合。主要擅长公司顾问、股权转让类,建设工程类,房地产类以及民商事类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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