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你好,公司之前有个员工自愿签订声明说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他离职了,又来主张二倍工资了,这哪能成啊?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员工签订的声明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自己的权利,是无效的声明;再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继续用工。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