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范围
1、\t《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者,其中包括居民房屋业主;
2、\t本条例所称的“房屋”,指的是建成的,即使未向住户交付,但可以按房屋规划约定安全使用的居民住宅建筑物;
3、\t本条例管辖未履行登记手续,但准予在所不同的规定下计税的房屋,及仿制、翻建、修缮房屋。
二、\t征收范围
1、\t本条例对房屋税的征收,遵循“单一的蒙古国法律+按地方权威税费政策征收”的原则;
2、\t本条例规定的税额,根据当时市场经济价格和实际案例调整,以使税负保持合理,稳定性得以维持;
3、\t税费征收标准包括:房屋贷款服务、产权改变(如买卖、家族调整、遗赠)税收、房屋装修服务及房屋租金等;
三、 主体责任
1、\t本条例规定,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应负责缴纳房产税;
2、\t房屋所有者应当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及时缴纳税款,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t税务机关应检查、查询确认和跟踪房屋所有者、使用者及时缴纳房地产税等信息;
四、 违规处理
1、\t本条例规定,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时缴纳房产税的,应当按期交纳,超期的,按应纳税额的十倍对非正常的行为进行罚款;
2、\t非正常行为指的是故意逃避税款缴纳的行为,包括假造、涂改凭证或者伪造证明的行为;
3、\t如果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违法收入,未向政府报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应当追缴欠税总额及滞纳金,并根据情节酌情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 其他
1、\t本条例是针对房屋税收进行规范,旨在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国家经济制度;
2、\t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履行纳税义务,遵守有关法规,为减轻税收负担,本条例不容许各类避税行为;
一、绪论
1、《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宪法、税收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针对房产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定范围
2、“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全国的房产税,包括住宅、农用地、旅游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等。
三、征收依据
3、房产税的征收依据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具体的征收额度以实际达到的利用价值为基础,以国家税收法确定的税率收缴税款。
四、征收范围
4、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建筑用地面积计算的房产税、实际占用面积计算的房产税和实力类别计算的房产税。
五、征收对象
5、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持有土地使用权、购置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拆迁搬迁后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人等。
六、征收方式
6、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有:一次性缴纳征收的方式,定期缴纳征收的方式以及通知性征收的方式。
七、办税服务
7、各地税务部门将开展精准、便捷的税收服务,提供网上代缴税、移动手机应用程序等全方位的税收办理服务,采取登记备案、动态查询、定点收缴、抵扣赠送等方式对房产税进行征收。
八、分类征收
8、根据不同土地使用权持有者的情况,本条例规定,上级税务部门按照不同地域、不同类别的房产分类征收房产税,并且按照规定的税率,精准计算纳税额度。
九、免税范围
9、为积极响应国家发展计划,本条例规定对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房屋及土地提供免税处理,有:乡村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和搬迁后所拥有房屋所有权人免征房产税;扶贫户安置房屋免征房产税;
十、非正常征缴
10、本条例规定,当房地产持有者或者纳税人出现偷逃税收、抗拒缴纳税款以及拒不履行税收缴纳义务等情况时,上级税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税收征收,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十一、附则
11、本条例未尽事宜,经财政部及地方政府结合该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