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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时间:2022-05-08 07: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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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网上开始流传这张图片,如果是真的,深圳楼市将炸锅,如果是假的,这玩笑可就开大了。

不用惊慌,我断定这是一个胡扯的消息,上面这个橙色开头部分是P上去的。我在去年文章中明确预判,房产税低于预期,如果对楼市影响太大将会暂缓房产税。

传言今年元旦试点暂停,现在又在传言明年元旦试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也不用担心,已经是三十多年前就颁发了。房产税几年后终会试点,但对于楼市不会有过于明显的影响,上海已经试点十五年,上海房价这十五年崩了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来源:@新华社)

【重庆废止房产税试点?

只是废止版办法细则,已施行修订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日前下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其中“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也在废止之列,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实际上,重庆市已于对上述房产税政策作过修订,并自1月14日起施行,因此,废止重庆版房产税试点办法并不影响重庆继续征收房产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来源:新华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网页链接(央视新闻客户端)

转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

我们商场的门面是承租的,把有个位置转租给了电信公司,有几万元的转租差价。请问:转租需要交房产税吗?我好像记得不用交,但 找不到具体文件。

回复:

亲爱的学员,这个问题稍微有点争议。就是如何认定转租取得租金的性质。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三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出租房屋有两种形式:

一是原产权人取得租金需缴纳房产税,这里是明确的。

二是转租者取得租金是否缴纳房产税,变得迷茫起来。如果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 纳”的角度出发,转租者不属于产权所有人,所以不用缴纳房产税,这似乎成了税务部门的 主流观点。云南、广东、浙江、安徽、海南、大连、江苏、江西以及湖北省地税局都下发文 件,遵循暂行条例的规定,认为转租行为人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对转租行为不征收 房产税。

但从“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角度出发,转租者也取得了 房产租金,也应该缴纳房产税。比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42号)文件规定转租差额需要缴纳房产税,尤其是甘肃省地税局《关于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二[1996]48 号)文件强调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承租人租用房屋后二次或三次转租的,其租金收入应与房屋的所有人 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之差征收房产税。

所以,你应该查阅湖南省当地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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