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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究竟属于何种权利

时间:2023-10-14 2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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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究竟属于何种权利

原创:乔士倩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广泛,人民法院在裁判涉及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问题时,也存在很多关于如何适用该权利以及该权利究竟属于何种权利的争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立法机关基于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市场的现实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承包人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抓好工程质量这一关乎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核心利益。当前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往往为了先把工程承揽到手,低价中标,甚至低于成本价中标,签订黑白合同进行让利,垫资施工,缴纳各种保证金等,来迎合发包人。时常出现发包人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现象,拖欠工程款成为该领域一个老大难问题。正是基于上述现象,《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承包人的利益,保障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避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问题,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究竟属于何种权利问题进行分析,从法定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三个方面进行比较,从《合同法》和《优先权批复》规定上来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首先,与之最为相像的是抵押权,有学说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称作法定抵押权。也就是说,《合同法》将该权利以法律的规定的形式,拟制为一种法定抵押权,区别于约定抵押权,不同之处在于它无需办理抵押登记,无需签订抵押合同,即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抵押权的效力,并且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相同之处在于,标的物为不动产,优先受偿性。着名的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也是这种观点,法学界主流观点也支持该学说。

但是,上述抵押权说法,与《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定义和规定不符。《物权法》定义抵押权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财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乔士倩壹捌叁零伍叁壹叁叄柒叁,并办理抵押登记方可生效。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是《物权法》对此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有规定,后者也无需登记,所以将其归为抵押权,有一定的障碍。

其次,可以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解为留置权的一种。《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规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的合同,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工程享有留置权利。

但是,留置权一般针对的是动产,并且以债权人占有该留置财产为前提。《担保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第82条,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有权留置该财产,以其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与之不同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不动产,并且不以承包人占有建设工程为前提,在承包人交付后,并不丧失优先受偿权。

因此将其理解为留置权,存在更大的障碍。

最后,可以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解为一种拟制的法定优先权,一种基于法律规定而存在的优先权,直接依据法律而存在,无需登记,无需约定,无需占有。《优先权批复》中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类似的法定优先权,还有《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由此看来,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和抵押权,符合《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和《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特征。

综上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同于抵押权,不同于留置权,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一种法定优先权,类似于船舶优先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存在,并优先于抵押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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