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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责任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时间:2021-11-27 11: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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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责任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案 例

王某于9月15日入职苏州某公司从事打胶相关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12日,王某向苏州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写明:“因本人个人原因,给公司带来不便,特此歉意,故从3月12日离开公司。”后苏州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王某想起其在职期间苏州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理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王某遂在7月13日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双倍工资当中的另一倍工资差额。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有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有权主张两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的数额逐月增加,直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截止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延续至满一年后的期间,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王某自9月15日入职苏州某公司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苏州某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10月15日起至9月14日止,共计11个月。即至9月15日,苏州某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得以确定,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应以该日起算一年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王某于7月13日才就此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故对其要求苏州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1月8日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对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

律师点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是法律硬性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有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注意新员工的合同签订问题,更要注意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有些用人单位虽知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对新入职人员的要求也很严格,但对于续签劳动合同往往有所疏忽。如果合同到期,但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继续用工的,同样将被视为没有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当然,在处理此种案件时,也应当特别留意仲裁时效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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